1. 第一品注

165 段

第一章注释

『想』的章

以“a”为首的字母。

为了显示一切语句有义与无义的差别,先以“此者”等为例举出疑惑,再为了显示其有义而说“尚未……故有义”。疯人等语,如“十颗石榴、六块饼、罐与羊皮、稻草团”等,因各部分之间无关联,无整体意义,故为无义。初句如“诸法以意为前导,意所造”等,因其词义之间相互关联而得以理解,故为有义。

进而,为依次说明“a、ā”等字母于此并不适用,故说“此即下文所说之义(vakkhamānatthamevidaṃ)”等。在注疏中,将以“ākārādayo niggahītantā”等句式所阐明的意义,即指此处而言。更具体地说,其目的正是为了教导、宣示正确的语词。

关于正确语词教示的疑惑,这里是因为在“katthettha kutrātrakvehidhā”等规则中,可以看到对“kattha”等词的教示,并且还通过其他特征来说明其正确性,所以才产生的。从“ā”为首的词根“dādhātvī”,加上“ippaccaya”词缀并删除字母“ā”之后,构成“ādi”一词。在“aādayo”这一依主释复合词中,根据“yosu jhissa pume”的规则,在“ṭe”处转变为“aādayo”。“四十三”由“tayo ca cattālīsā ca”构成,在复合词中,依据“tadaminādīni”规则,删除“ca”并缩短元音后,成为“titālīsā”。从“vaṇṇa-vaṇṇane”这个表示行为的词,依据“bhāvakārakesva ghaṇa ghakā”,加上“appaccaya”词缀并进行“ṭādesa”替代后,构成了“vaṇṇā”。使用“ādi”一词的规则,要在教导了四十三字母之后才加以说明,这是为了阐明它的使用规则。这也可以被视为另一种可能性,因为在其使用规则中,可以看到“abhūtatabbhāve karāsabhūyoge vikārā cī”这样的说明,旨在阐明处所与替代,也就是“ādi”一词所处的位次,即第四十三个字母。

在界限、种类、邻近、部分之中,

此“ādi”一词可见有四种类型。

此处‘ādi’一词有‘界限’之义,故说‘已成为起始界限’。所谓‘以特征标示’,是指对于被标示的‘ā’等音,在把握时作为因而不占主要地位,因此说‘作为被标示的附属物’。所谓‘以所作’,是指以音色之命名等为所作,而非引生功德。由于功德是附属物,故其他句义才是主要的。在音色之命名不存在时,即‘ā’音的音色命名不存在时,所谓‘rūpanti’是指tālīsa之形,即‘titālīsā+vaṇṇā’这样分词,或‘titālīsa+vaṇṇā’这样。由于经文的组成部分也与经文有关联,故在‘byañjane dīgharassā’(1-33)中有所说。而短音性则通过‘dīgharassā’的瑜伽分别而成立,否则,若仅显示辅音之后的短音性,则‘titālīsā’一词将不成其为无辅音之词,此义应知。由于彼此关联之义需用复数,故说‘然而单数……’等。‘vippaṭipatti’指相反的状态。‘rassa e okārehi tecattālīsakkharāni’是关联,意为‘以短音e与o,有四十三字母’。‘e okāre hi’中的‘hi’是俱格。所谓‘依梵语传统’,是指依梵语中‘复合音中无短音’之说。‘koci’指那位Sāsanappasādaka Coḷiyabuddhappiya阿阇梨。说‘na hi……’等的人,其意图是:‘rassā ivā’中的‘iva’词,或为同法喻示者,或为异法喻示者。若先是异法喻示者,由于短音之法在e、o中存在,而他们依长时转起,故他们应唯是长音。若为同法喻示者,由于他们中无短音之法,依短时转起,故他们应唯是短音。因此,‘ettha’等中的e、o,唯具发音时间所成之短音性。‘eva’一词,因佛教中无离音之色法,且诸音现量成立,故阐明e、o之短时性乃量所成立、是胜义。说‘atthā’的人,其意图是:‘若在ettha等中,e等因有复辅音在前而唯是长音,或唯是短音,若如是,则atthā中的ā亦因有复辅音在前,应如短音般被读诵,成此过失。故应依发音时间而取长短性。’《Kaccāyana-vutti-vaṇṇanā》即《Ñāsa》。所谓‘taññāpaneti’,指在外部对其他字母的说明中,因无必要,即无任何依彼所成之所需。问:‘此处是于整体中完成语句,还是于部分中?’答:‘各别’。否则,若如‘rukkhā vanaṃ’等中于整体完成语句,则‘iyuvaṇṇā jhalā namassante’(1-9)等将不成立。各别地,诸音得名为‘vaṇṇa’,即‘a音名为vaṇṇa,ā音名为vaṇṇa’等。虽在注释中未说‘部分’等,但‘各别’之说,示以譬喻为因。以譬喻引入之义,易于理解。此处,即使不说‘各别’,如‘让Devadatta受用’等,各别地完成受用动作,故说‘na coccate’等。或者,即使于整体中完成语句,于整体中转起之声亦于部分中转起,如‘见海之一部分亦说见海’,又如‘虽为蕴之一部分之慧,亦说为慧蕴’等,无有过失。因此,注释中未说‘各别’。虽‘vaṇṇa’一词有功德等多义,然依上下文,此处指a等音,故说‘vaṇṇīyati’等。义亦依上下文而分别,正如所说:

诸词义依上下文、性、适当性及处所时间,

而被分别解说,并非仅仅依靠诸声本身。

难道不是应当像‘jhalā’等施设那样,不施设‘lahu’施设,而施设‘guru’施设吗?将此问难置于心中,为了显示:在惯用与依义两种施设中,‘jhalā’等属于惯用施设,因其并无依义之目的,仅为方便称呼而用;而依义施设则既有彼目的,亦另有其他目的,故说‘eva’等。‘vaṇṇīyati attho etehī’——依这些而诠显之义,即随义之色施设。‘saddādhigamanīyassā’——应依声而了知者。‘vaṇṇaṃ mūlamassā’——以色为根本者,即义。其性即为色根本性。以‘sāpi’等论证义之色根本性。‘vaṇṇaṃ rūpaṃ sabhāvo etesanti’——以色为形相、为自性者,即诸句。‘samudāyo pādānaṃ rūpamassā’——以句集为形者,即语句。有语尾变化而能显义者为句,句之合集为语句。而这一切,皆因依色所成,故假名为‘vaṇṇa’声所诠。凡依世俗、胜义之差别而分别的一切义,皆由语句所了知,实则是依色而了知。因此,如前所论,不可施设‘lahu’施设而……

正自觉者、诸说者中的最上者,宣说了二谛:

世俗谛与胜义谛,第三谛则不可得。

难道不是吗——

文字简省而无模糊,蕴含精髓,义趣深隐而明确;

且意义明净——具足如此特相者,诸经相通达者称之为经。

若说“ādi等四十三字”或“四十三字以ādi为始”,则此经便成含混不清。难道不是应以吉祥语开头吗?而a字亦有遮止之义,故(并非)以师等为始,因已安立“siddha”一词之故。再者,先有“jhālādi”等名目,然因一切规则仅为成就词语之用,此处唯依循古师之命名而已。既然如此,何必再以安立字等名目而增加论典之负担?此说诚然。然而,为彰显对古师之尊重及随顺其说,仍会解说某些名目。若如是,则“saṃyoga”“sabbanāma”“lopa”等名目,亦为古师所说,是否亦应解说?朋友啊,我等已言“仅解说某些名目”,然岂能仅凭此解说之门径,便令汝等亦能了知他们?对某些人而言,纵有名目具义,亦因未得字义而不能见。此处所示,乃对a字等不可见字之随说,以“随说”之义而具义故,于a字等确有语尾变化。然因其以“消失”而示,故无听闻;因无近说之欲,故于连声时不示。所谓“次第”,乃依所依而说:先举诸韵,次举所依之诸声。于诸韵中,同处之a字等因数量多而依处所次第先说,次为二生字,亦依处所次第;他们之中,短者因轻而先说,次为长者。于诸声中,诸组因数量多而依处所次第先说,次为y字等;于诸组中,无声音先说,次为有声音;他们之中,软音先说,次为硬音;其中亦因数量少,二生之第五字后说。次为有声音之y、r、l、v,依处所次第;次为硬音之s字、h字;其中,h字于某些人为胸音,故因二生而最后说。有者谓“la与ḷa无别”,虽于二者说为无别,然因书体与处所之别而有异,故取ḷa字为别字;彼亦因有声音性及处所次第,说于h字之后。而niggahīta则因脱离韵性等一切,说于最后。此即a字等之次第。因正观这些次第于心,且示以“四十三”之数量限定,故于释中言“以niggahīta为终”。今所行者为善语之解说,而非解说字音,因无“造语”这一主要目的。虽不解说字音,然为断除弟子“我等如何生起a字等之次第”之疑惑,亦借解释“次第”一词之义而解说之。“karaṇa”者,依之而作、而发者也。其中,舌中为腭音之“karaṇa”,舌端为顶音之“karaṇa”,舌尖为齿音之“karaṇa”,其余各依其处为“karaṇa”。“payatti”即“payatana”,乃发音时内、外之精勤。其中,内精勤:a字为闭,诸韵及s字、h字为开,诸组为触,y、r、l、v为微触。外精勤则为闭喉等。因依处所之近缘而有应作之事,故有目的,而言“处所则”等。“处所”者,诸字依生起而住于此。于“e、o为字”之经中,说“字”即是安立字名之目的。如所说之义,余处以“eva”等指示。是故,“十韵”等、“以彼”等中,“以彼韵”等,于何处、于何经有何目的?此即显示“韵消失于韵”等。应如这些而见其义。“ñāpaka”者,令知字之消失也。然为何说“彼即以此ñāpaka而成”?岂不见“tadaminādīni”之经耶?(诚然),虽如是,亦应知此为显示字之消失另有方便。“eva”字则决定:“若字之消失由ñāpaka而成,彼即以此ñāpaka而成,非由其他。”

十韵。

问:当“aādayo”以第一格形式出现时,为何在此处以“tattha”等第七格指示?答:如“彼则”等所说。这是基于义理而转变格位:因“aādayo”为第一格,当它与“ādo dasā”相关联时,应当具有处所之义,故依处所义而转作第七格格位,这就是其中的道理。即使经文中无此形式,然依义理可有第七格的转变,因此在注释中说“tattha”。又因“ādo”之十可在其他场合转起,所以也可将“aādayo”设想为其境,而说“于他们为境”。简别之义也因此得以成立……即从字聚中,简别出其中一分如“ādo”等字,并以十数之德加以简别。如果认为“始处有十字”,那么尚未说明的内容也必须说明,为作补足而有所补充,故说“或住、或示”。由于从一至十八等数都依所计数而转起,所以说“以十数限定故”。所取的短e、o等字,如《迦旃延文法》中所示,因其不舍而不减少;非所取的其余某些韵,因其舍故而不增加。“dasa”一词用于所数,故十亦无多余之字,而说“十亦”等。“sara”字,由“sayaṃ pubbā’rāja=cittiyaṃ”之“kvi”,于尾音消失及复合时,依“tadaminādīni”或依词源学方式而成;或从“s

两两为同类音。

关于“Teti’ādo”等:由于它是第七格结尾,所以它指涉其余两个;所谓“heṭṭhā viya”,是以义理的需要比喻格位的变化;基于此可理解之义而说“tesu”;然而在“tesu”中,若意欲简别,则“dve dve”也可成立,因此应知“于那些诸色之中,两个两个地”是以二数表达简别之义;“vicchāvutti-dvisaddo”即其表示遍取之词,其所以有遍取之表达,是因为以同色性之德而使二数遍满成就;“kamenāvaṭṭhite”以此说明以‘a’等音声的相续,其顺序成就原本无始。难道不是说“相同的音声即是同色”吗?若依词源义而立“同色”一词,那么长短音又如何会有同色之想?……因为它们并不相同;对此,由于音声相续的顺序成就,即使是不相同的,也依语词之力而得以成立;这种说法亦不合理,因为“dve dve savaṇṇā”此句若真有那样的能力,则无特殊的理由,故说“samānattampanā”等。音声依其表现而住于此,虽属心所生,然依表现而住,故称为“处”,即喉等之处;以此所作,故为复合词;因喉等

“Hakāro pañcameheva, antaṭṭhāhi ca saṃyuto;”

他们称:“应知此为喉音;若不与他们结合,则为喉生。”

4. 前一个

“Vattate”等句,因义理所需而示格的变化,故说“vattate”。难道不是……等,是质问;“nesadoso”等,是答辩;为说明无此过失而举其因:“yoyo…pe… patīyate”;以“nahi”等说明所说已尽。然而,难道“pubba”一词因其单一性,只指称一个前分,而非指全体?若说“pubbo”,如何能知是“yoyo”?而说“yoyo pubbo”时,于“tesu dvīsu”之中,“dvīsu dvīsu”之义又如何能轻易了知?这岂不是以未成立者来成立未成立者?为消除此疑,显明无此过失,并令了解“pubba”一词有遍取之义,故说“nacedaṃ”等。“taṃyogā”乃依转喻而说,或依“有彼性故”,即依有义之后缀而说,以下亦然。

5. 后一个

以“sesaṃ”等语,可见“tesu dvīsu”即“于彼二同色之中”等之次第。短音有轻音之想,而伴有结合音之前的短音及长音,不应说为重音之想……应知此乃依发音之方式而随义立想,或依前轨师之传承,此处未说之余想亦复如是。

6. k 等字母

由于辅音本身不能表达义理,而元音表达义理时,辅音乃是极为重要的助伴,故以工具格“etehi”说之,由此说出“sarānaṃ”等。“vyañjana”一词,由前缀“vi-”加词根“añja”(显现)构成,在工具格加“ana”后缀而成;为使人了解它亦是中性,故说“upakārakāni”。以譬喻说明辅音的特性:“yathā”等,犹如饭食的助伴为菜肴等,同样,这些亦是元音的助伴,这便是其意涵。然而辅音是半摩陀量,正如所说:

短音有一摩陀量,长音具二摩陀量;

应知延音有三摩陀量,辅音则为半摩陀量。

“Anvatthā”是从义而言的,与“anvatthā byañjanā”相互关联。

第七:五。

由于同类相待,即使在表示总称的语词中,也因‘kā’等字的承续,故以‘组’字所摄取的,仅限‘kh、g、gh、ṅ’等字。五为其数量,故名‘五组’。依‘以此为其数量,加后缀ṇika,并附ka’的规则,经中为首的‘五’字,在划定五数范围的同时,也令以‘m’结尾的诸组显示出多数,因此说为‘五组类’。‘组’字用了复数,可知是各别而说的;诸组排除了‘y’等字,各组称谓则依其首字而立,如‘k组’等名。

第八:点号,即鼻音点。

由于词根有多义性,此处亦取其‘发出’之义——前加‘ni’,由彼词根加业格后缀,再于‘tta’后缀及‘ñña’字加入‘ā’等合成时,为显示长音之形,故说‘短音’等语。由‘压迫’义而生起‘压制’,‘压制’即‘niggaha’。从词根‘i’(属‘行进’类),加主格后缀‘tta’,得‘ita’字。为展示以‘niggaha’与‘ita’字合成之形,故说‘以niggaha为手段’等语。为成立后一说,乃引证道:‘如此已说。’

第九:i 与 yu。

“Catthasamāso”是表示交互关系的并列复合词。“Atta”指可用“牟尼”等词表述的意义;凡对此义生起礼敬,此即为其业。

“sabba”一词能统摄一切语词,遍通一切性,具足一切格位变化;

它于一切义中皆能屈折,因此了知者称之为“名”。

在此,虽无名称的施设,依语源之力,名称的施设亦得成立,因此说“以语源假说”。所谓“syādyantapakatirūpa”,是说:在诸缘中,先被造作出来的是“pakati”,它本身的形态就是“pakatirūpa”。syādyanta的根本形态,即如“muni”等词的词尾变化根本形。有意义、非词根、无后缀的,称为“pāṭipadika”(名词基体);于每一词、每一句上随应而行,故是“pāṭipadika”。所谓“以差别”,即如经中“namassante”所示,对i、u等韵的差别处理。所谓“ākhyāta”(动词),即“pacati”等。所谓“ādimajjhavattin”(处于首、中者),即位于“inda”“udaka”等词之首,及“pakhuma”等词之中。所谓“padesesu”,即于“jhalā sassa no”等经句之处,遮止不应有的过失,这是此处的关联。所谓不应有的过失,即:对于处在“pacati”“inda”“udaka”“pakhuma”等词的首位或中位的i、u等韵,安立“jhal”之名后,对其后的“s”等格尾,依“jh……”

以言谈、欢笑与嬉戏,牟尼主啊,您的胜利;

杜鹃与白莲,林与水,侍奉着您。」(260)

如是等义,皆含摄其中。

第十:背后;后部。

又说“阴性名词词尾”与“如i音变作其他元音”:若没有“安置”与“所安置”的相续关系,便不可能成立,故以含摄之义而说为“现行”。以“i音变作其他元音”为所缘,此依关系的从属性而说“转变”;当此关系存在时,单数形便化为“特异”。

第十一:词尾ghā。

又说“阴性名词词尾”。下文于一切处举出施设(概念),由施设已举出,如同彼处,对施设单独在最初未指明处,以“犹如无有”而依止过失作催问:“若不然”等。此处,“有”指存在的施设。“由作者”指由施设的作者。以“此非过失”等作救解。“唯由后说”指在“ghā”经中唯由作者的后缀而后说。“而非”此处之ca词是用于应说义之结合,意谓“另有其他应说之不定形”。为成立非由阿阇梨传承所定之不定形,而说“于二者皆”等。

12. 阴性词gosyā。

词缀“ā”表朝向之义,将非朝向转为朝向后而呼叫、言说,即是“ālapana”(呼唤)。为表此呼唤之义,依此呼唤义而设立该词形,这就是它的意义。

如是于摩嘎剌那五释复注《义理显明》中

想章已毕。

释词章

13. 规则

说明用语的发起,即“以限定性质”等。其中,“yaṃ”是不决定地指称,譬如在“ato yonaṃ ṭāṭe”等规则中,欲以限定性质来表述“ato”等词而被引来;因此,由那个作为限定语而采用的、被“yaṃ”一词指示的“ato”等词形,作为具格,依其某种状态——或于中间,或于结尾,或从一切自性,以某种不可分割的假立,来限定带有“a”音等词尾的名词等。“彼末端之义”即如“taṃ ato”等限定词尾,所谓“nādo na majjhe yassa taṃ tadantaṃ”,其义为“以彼为目的者”(aññapadattha)。“依说者”即依于说者……“自语之主要”是说者言语的主要部分;“彼”即说者;“欲”即欲说之词;“随顺运用”即随顺佛语;“iti”是表原因的助词,意为“以此原因”。“非于一切处适用”指在连音等规则中,并非一切处都适用此末端规则;例如在“saro lopo sare”一句中,“saro”以限定性质,欲说词于一切自性中说“saro”,在关于他们中间元音省略的适用情形中,将有“vidhibbisesanantassā”的中间元音适用。

14. 第七格

通过“yatthe”等语,显示词的作用果报。在“yattha yasmiṃ”中,即于“saro lopo sare”等经句中,以“sare”等词所示的第七转(处格),表示“yassa”——即由“saro”等词所指示者——的作用,如“lopa”(消失)等。由于“sare”等词是依着性(opasilesika)的处所,而此依着性中的处所,既可能是前者的后,也可能是后者的前,因为前、后的依着性无差别,前、后的关系亦无差别。且“parassāpi”(亦于后者)一语表明,不唯独是前者。当“sati”(存在)这一意义需要被显示时,第七转被称为“saṃsattamī”,由“santa”一词的语形变化而来。而“sattañce”等说法,在如此存在时方得成立。或者,“santi”等词具有“santa”的意义。对于经文中虽未明说,但在注释中以“niddese”(在指示中)一语表述的原因,则说“sattañcā”等。其关联是:若无指示,则“satta”(存在)不可能。唯有在第七转的指示存在时,为了那关系,那“存在”才有可能。否则,它将以何为立足之处?这是其意旨。因为“pubba”(前)一词是关系词,故问“它依何而为前?”,于是说“sattami”等。那个“taṃ”,即“saro lopo sare”这一经句。“ukārassa”即“veḷu”等中的“u”音。对于“pubbassa…pe…”等,作了那之后,为了显示那已作意的诘问,而说“tamahaṃ”等。如此,应知此处带有补充词的关系。所谓“pubbassa”(于前者),即于第七转所指示者的前者,所谓“anantarassa”(于无间者),即于无间隔者。其关联是:未说任何其他。其意旨是:在波你尼的“tasminti niddiṭṭhe pubbassa”(1-1-66)这一说法中,论师们解释:“disirayamuccāraṇakriyo nisaddopyaya miha nerantariyaṃ joteti, tattha ‘nirantaraṃ diṭṭho’ti pādisamāse kate phuṭamevānantaramuccāritetyamattho-vagamyate”,因此,由于“pubba”一词即使在有间隔的情况下也被观察到有使用,所以即使在有间隔的情况下,作用也可能发生。在此,由于没有那样的说法,即使有字母等的间隔,也可能发生。在“sare”等的遮止说法中,通过“yadipi”等语,使意旨显露。为了显示即使在有间隔的情况下,“pubba”一词也适用的实例,而说“mathurā”等,即:在摩偷罗与华氏城之间,由于有村庄等存在,即使有间隔,“pubba”一词仍可适用。因为“sare”是依着性处所中的第七转词,所以有间隔时,元音消失不发生。应知注释的意义是通过如此简略的解释来理解的。并非唯独在“sare”这里如此,故说“kāriye”等。余下的是:它只存在于依着性的处所中。原因说为“vatticchānhavidhānato saddassa”,即:随顺注释者的意愿而作解释,以说明意义。其意旨是:注释者想解释某个意义时,即使有表示该意义的词存在,该词也不表示其他意义。对于注释者意愿本身的原因,说“vatticchāpi”等。注释者的意愿即经作者的意愿。问:“如何从传承中掌握注释者的意愿?又如何从义理必然性中掌握?”为了显示这一点,而说“atoce”等。关联是:由于将要说的原因,从传承中掌握。问:“那原因是什么?”说“yasmā”等。此处以“anvaya”一词意指师徒相承的传承。因为师徒相承的传承是通过前往师门、提问等而寻求、探寻的,所以从师徒相承的传承中掌握。为了从义理必然性中掌握,而说“sāmatthiyampi”等。余下的是:“义理必然性也被说到”。以简捷的方法对诸词进行观察时,为了排除有间隔的情况,而施设了“无间”这一条件。这施设的“无间”条件,若离开依着性处所,则别无成立之理,因此获得了处所的差别。这就是此处的义理必然性。通过“ādhārantare”等语,阐明如上所说的义理必然性。各处可见“ādhārantarepi”的读法。由于没有过失,即使以其他意义,在“ādhārantarepi”(在其他处所中)和“opasilesikādhārepi”(在依着性处所中),也可能有“无间”的过失。由于关系可能成立,即使在依着性处所的所依中,也看不到优点,因此以并列义来说,也没有用途,故应舍弃。对于“yampi saddo”等,问:“难道不应如此解释:仅仅‘pubbasseva’这一说法,就使人知道是依着性处所?因为前、后性就在那里成立。”为了显示这种假设不合理,而说“pubbassāti”等。对于不合理的原因,说“sāmīpikepi tassa sambhavā”,即:当说“gaṅgāyaṃ ghoso”(恒河边的村庄)时,村庄在恒河,可被理解为是前或是后,因此即使在邻近性的处所中,前、后性也可能成立。这就是其意义。所谓“etāvavuccate”,即只说“唯是前者,而非后者”这么多。而且将说“kintaṃ”等。关联是:未说更多,如排除有间隔等。此处以“ādi”一词包含了第六转的施设。关联是:第六转的施设也是由义理必然性而作的。“pakappanaṃ”即施设、制定。有人这样认为:“波你尼语法家们,在‘chaṭṭhīṭṭhāneyogā’(1-1-49)之后,于‘tasminti niddiṭṭhe pubbassa’(1-1-66)和‘tasmā tyuttarassa’(1-1-67)这两条释经法则中,延续了第六转的把握,而确立了‘于所指示者,为前者之第六转’、‘于所指示者,为后者之第六转’这样的第六转施设。在那些没有第六转指示的经句中,第六转的施设应如何成立?”然而在此,即使没有那样的说法,在没有第六转指示的地方,仅由义理必然性,第六转的施设就已成立。为了显示义理必然性,而说“sattamīniddese”等。关联是:即使是以其他格指示的,也能被理解。即作用关系。例如,在“vagge vagganto”中,此处被延续的“niggahītaṃ”一词,被理解为第六转。如何理解?在“vagge”这一第七转中,由于“niggahītaṃ”(1-38)在前经中已成就其目的,故为第一转。它被施设为第六转。应知在第七转中,“于前者”等也是如此。当说“etāva vuccate”时,不知“idaṃ”指什么,故说“kintaṃ”等。通过“yadāhi”等,显示次序与可能过失的步骤。问:“这说的是什么?在次序可能有过失时,为了决定意义而说的话,难道不是为了在前后同时生起时,由于师说之量而无法理解时,为了穿透(决定)而说的话吗?为何不这样说?”于是说“yugapadupasiliṭṭhānaṃ”等。关联是:同时依着是不可能的。为何?说“aparassūpasilesikassābhāvato”,即:因为没有后者的依着性。因此,由于没有两者同时生起,故有“saro lopo sare”(1-26)等经文。

十五、五

“以限定之义”即通过“因此”等词所限定的范围。所谓“yassāti yo ādino”,指以“ṭāṭe”等为所作之事。由于前后关联而无差别,例如当说“gāmā devadatto”(从村庄,天授)时,便可知他是相对于该处之前或之后的人,因此限定义因前后关联而无差别。同样地,此处当说“ato yonaṃ ṭāṭe”(从此处,对诸入侵者)时,有人认为,由于前后关联,限定义对于“从此处之前的诸入侵者”或“其他的”并无差别。通过“pure viya”等语,此处所说的第七格,指示了所述之语中的原因。在释义中,对于“narānamere”等,由于存在对例外之遮止,我们将在“ādissā”等处解释“ṭāṭe”等替代的发生。那么,以此语何为?难道不是凡在第五格被指示之处,皆可从“mānubandho sarānamantā paro”(1-21)中的“paro”一词延续其义吗?若延续其义,则通过“yonaṃ”与“paresaṃ yonaṃ”的同格关系,可了知“其他诸入侵者”之义,从而根本不会牵涉到“之前的诸入侵者”。对此,答曰:并非如此。当“paro”一词被延续时,它与第五格语尾的“ato”相结合,没有任何东西能阻止它,因此,通过“parato-kārato”等语,为了显示“之前的诸入侵者”也必然获得“ṭāṭe”等替代,而说了“vacane”等语。若如此,则应直接举出彼例,为何举出“narānare”呢?答曰:此无过失,为其他目的而作之事,在此处亦具意义。所谓“先前的回避”,是指为了排除间隔,在前面的经中所说的“saretopasilesikādhāro”这一回避,在此处因无第七格,故不成立。所谓“紧接于语”,如同波你尼学派为排除间隔而将“所指示者之把握”延续至其他经一样。因为他们将“tasmātyuttarassā”(1-1-67)中的“所指示者之把握”延续下去,从而如先前一样,成就了对间隔的排除。通过“无间隔”之语,可了知对直接邻近的依止。通过“已作其义”之语,说“依止于直接邻近之类别”,即依止于类别,以直接邻近为因,而说排除。关联是:依止于类别,以直接邻近为能作因,而说排除。以此显示:在直接邻近之理、遍满之理、类别词义、个别词义之中,此处依止的是直接邻近之理与类别词义。因为并非仅依止于类别就能说排除间隔。例如,若此处不依止直接邻近之理,则依遍满之理,无论间隔与否皆可适用,那么即使依止于类别,遍满于间隔之物的类别又如何能被阻止呢?也不能仅依止于直接邻近而说排除间隔。例如,若无类别之依止,则依止于个别,而个别是在词义中被认知的特征,因此即使依止于直接邻近之理,若特征在间隔之物上有所不同,则彼特征发生于无间隔之物;若特征在间隔之物上亦无不同,则依圣言量,因其个别性,彼特征亦发生于间隔之物。因此,应依止此二者而行。在涉及显示对象之时,为了显示能显者之义,即为了先显示句中所含诸词之义,而后显示复合等,而开始了“kato”等语。所谓“类别特征”,即无间隔之类别自性。在“osadhyo”等词中,由于在“sa”字之后,被“dha”字间隔的“ya”等其余诸字亦存在,故说“yoppabhutīnaṃ”。类别即共相。在“yāvati visaye”中,指在牛等所有对象上。为了显示对象之周遍,举了譬喻:“taṃ yathe”等。在“bhojayeti”中,词之分割为“bhojaye iti”。所谓“kato hi jātyattho kasiṇo”,意为:因为整个被称为“婆罗门类别”的意义已周遍,故如此说。其义为:当说“yāva diṭṭhambhojaye”时,由于共相之存在,依“婆罗门”一词使用之能力,各别的令食之行为得以成就,由此,整个类别之义亦可谓周遍。在“Byañjane dīgharassā”(1-33)经中,“byañjane”是第七格,因其在关于前字长音等的规则中已得运用,而在“saramhā dve”(1-34)中,“saramhā”是第五格,故第五格之指示更为有力。因此,在确立“于第七格者为前字”“于第五格者为后字”这两条规则时,“byañjane”这一第七格,因后字之应作事关联,在意义上通过格变易,转为第六格……由于存在“两经相违时,后经为强”等此类理趣,故说“第六格之假立亦如先前,依理趣而然”。

16. 起始部分

某些属于末尾之所得,即非多字母之ṭānubandha者,依“chaṭṭhiyantasse”(1-17)而得其末尾。某些属于全部之所得,即ṭānubandha且多字母之应作事,依“ṭānubandhānekavaṇṇā sabbasseti”(1-19)而得其全部。通过“Yadantabhāvikāriyaṃ”等语,显示此言果,指出“chaṭṭhīyantasse”的例外是哪个规则。问:若此是其例外,那么ṭānubandha等应作事如何?答:通过“ṭānubandhe”等语说明,即由于例外之相违。“chaṭṭhiyantasse”是通则,其例外是“ādissa”和“ṭānubandhānekavaṇṇā sabbasse”。“ādissa”的适用范围是“terasā”等,“ṭānubandhānekavaṇṇā sabbasse”的适用范围是“esu, anenā”等。在此处,两者皆得适用,如“ato yonaṃ ṭāṭe”(2-41)、“narānare”、“atena”(2-108)、“janenā”等。其中,“ṭānubandhānekavaṇṇā sabbasse”得以适用。因此,由于这些例外规则之相违,发生全部替代。依“chaṭṭhiyantasse”,虽可得“dasa”一词之末尾,但因其为例外,“ādissa”等规则使得作为起始部分的“da”字发生作用,故说“dakārassaro”。

17. 第六格

对于“Kotthonta”一词,有“antovasāna”等说法。在“vaṇṇassantassa”(1-1-52)经中,波你尼已指出“vaṇṇa”一词的提及是为了限定词末,即“词或句的末尾不可有”。在此,为显示“vaṇṇa”一词的提及并无意义,因无所排除,故说“so ce”等。若谓为了表达限定意义而欲说的“brahmassa”,即是以属格表述的“mahābrahma”一词,因此“brahmassu vā”(2-194)的替换会适用于“chaṭṭhiyantassa”中所说的“brahma”词末,那么为何又说“因为以属格表述的词的词末,既不是词也不是句,所以不可能存在”呢?答:并非由于限定意义,仅依指称,“mahābrahma”便已是属格表述,故不会有过失,即对整个“brahma”一词进行替换;又或,因“brahma”一词存在于“mahābrahma”之中,故就彼词末制定所述规则。

18. Vānu(vā 和 nu)

既由“chaṭṭhiyantasse”这一普遍规则,即使对于带有 vā 与 nu 标记的作用,词末替换亦得成立,又为何要另立此规则?对此质疑,遂由“ṭānubandhā”等说明此规则目的,云:“此规则之起,是为了排除障碍。”也就是说,“chaṭṭhiyantasse”的障碍是“ṭānubandhānekavaṇṇā sabbasse”,而“vānubandho”这一规则又是前者的障碍,因此成为排除障碍的障碍。前缀“apa”表遮止、阻止或除去之义,故凡具常例特征而被遮止、阻止或除去者,即为例外。以经之部分表显整部经,故“antassa chaṭṭhiyantassā”此经之例外即为“antāpavāda”。为例外所舍弃、遣除者,即是常例。于此,常例与例外之次第应如是解:“chaṭṭhiyantasse”是常例,其例外为“ṭānubandhānekavaṇṇā sabbassa”、“ukānubandhādyantā”、“mānubandho sar”。

19. Ṭānu(ṭā 和 nu)

通过“chaṭṭhīniddiṭṭhassa”等说明开始此规则的目的,即阐明词末替换的例外是哪个规则。通过“各自关联”等说明,那个带有 ṭ 字母标记的替换等。谁的整个被替换?回答说:“以属格表述的”等。难道不是这样吗:带有 ṭ 的替换也是多个字母,因为它是两个字母的集合?对此提出疑问后,回答说:“表征”等。在应用中,即使不被听闻,也根据作用而被忆念跟随,因此称为“anubandha”(标记)。仅在教授时被表征后即消失,由此显示:“标记是发音后即灭者。”教授即初次发音。

20. Ñakā(ñakāra)

当提到“始末”时,如何能得出“部分”这一意义呢?就此作答:“因为‘始’与‘末’诸词……”等等。由于“始”和“末”这两个词固定用来指称部分,而部分又不可能脱离整体而存在,因此,透过这种能力,整体便被指示出来。或者,由于这里沿用了“属格”之说,该属格表示的是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,因而“以属格所表述者”这一意义得以被领会。在注解中“chaṭṭhīniddiṭṭhassa”正是如此。也正因如此,在词缀规则当中,将 kūp 等视为词缀便没有过失。因此,它们本就是表示部分的词。通过提及它——也就是通过提及部分——便有“无论已作未作皆成过失”之说。因为不管 ot 是否已完成,vuk 增音都有过失。由于提到了 ot 中的“bhū”,所以不管 ot 已作还是未作,vuk 增音都必然发生。其规则“无论已作未作皆成过失”是恒常的,正因这种恒常性,vuk 增音排除了 ot 而生起。接着,在 vuk 增音之后,它不应再存在,所以才说“在词末的部分”等等。

21. Mānubandho(带有 mānu 标记者)

如果属格在这里表示区别,由于词末并未得到限定,那么没有一个确定的词末,带有 mānu 标记的音便可能从任何一个词末无区别地出现。因为并没有第二个“sara”的提及来对词末加以限定。因此才说“区别”等等,并说明原因:“因为是所闻”。“sarānaṃ”是所闻,就是这个意思。由此表明:“在所闻、所推断及所闻关联这几者当中,所闻的力量最为强大”,所以在“rundhatī”这里,对于“dha”,由推断而来的“ma”不会发生。在世间,只有对同类的事物才能施以区别,因此说“tathā hi”等等。正如同说“那些黑牛中产奶最丰者”,虽然没有特意限定,但理解到的就是黑色的母牛。同样地,这里通过“诸音中,词末”这一区别,被区别出来的,自然也只是同类的音。因此,意思是:词末是出现在诸音之后。关于限定的意义:在“ñilatasse”(5-163)这一经中,当提到“assa”时,如果缺少“就是这个”这样一种确定,那么任何一个“a”都会导致“ñi”的生起,从而产生非所欲的结果。因此,对于与“l”相关联的那个“assa”,限定“l”的意义,其目的正是为了“kattarilo”(5-18)中的“la”,那是一个具有限定意义的“la”。就在这里,在此“mānuba……

22. Vippaṭi(vi 和 paṭi)

Paro(后面的)是“运行、进行”的意思,它虽也有“其他、更胜、所欲”等多个义项,但在此处应视为表达“所欲”之义。在业之交互中,即业之交互是行为的转换,是一种状态的特殊性,于此,由于在《迦罗波经》(5-44)中“在状态与作格上使用ghaṇ、ghak”的一般性规定,而有了“相违”之义,即ghaṇ后缀表示相违。由此,他说“在一般性上”等。他解释了“相违”一词的含义:“互相遮止”。即使“sidhi(成就)”一词在“完成”的意义上使用,由于与前缀结合,它也可以表示“无有间隙”,因此其义为“互相矛盾”。他通过“tathā hi(因为如此)”等说明,“相违”一词在世间以表示“矛盾”而著称。然而,对于作为量者的阿阇梨的言教中如何可能存在互相矛盾,他提出疑问后,说明“当两者都有行境时,才有可能,否则不然”,由此展开了“dvinnaṃ(两者的)”等注释文句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他说“so ca(而那个)”等。“aññamaññānajjhāsite(互相未进入的)”意为“互相未进入的、未被摄取的”。“anubhayatāgini(非两属的)”是指某个境的部分,它不属于两者,在那个非两属的境的部分上。一般性的境是两个规则共同的境。在那里,当有生起的可能性时,那个相违就会产生——这是其中的关联。以此,他阐明:相违的境是生起的可能性,在经中以境与有境者无别的方式说为“相违”,因此注释者以“dvinnaṃ(两者的)”等撰写了注释文句。“paro hotī tividhidassito(后面的成为三种所示)”以此,他显示:如果已确立了决定,那么就会说“paro va hoti(后面的就成为)”。因为波你尼学派认为,在表示类别的词义上,规则只运作一次,由于已尽其用,在别的境上两个规则都不运作时,“后面的成为后面的作用”这句话是为了确立规则的目的。而在表示个体的词义上,如latvā等,当有轮替的可能性时,是为了决定的目的——他们如此承许。但在此处,为了阐明在类别和个体上,两个经句都不运作,这句话仅仅是为了确立规则的目的,而不是为了决定的目的,他说“tathā hi(因为如此)”等。“kāmacārato parisamāpīyate(随欲而周遍完成)”这是关联。随欲周遍完成,是因为它在自己的一切行境上,以无间断遍满的方式而存在。然而,对于“为何连一个的运作也不会发生”的疑问,他说出原因:“ubhayampi(两者都)”等。hi字是“因为”的意思。因为这两者都是阿阇梨的言教,因此就是量,由于在确立所欲之事时,作为因相而被语法家们所认可,所以是那些规则的制定者——这是其义。由于是量,对于两者都不运作的原因,他说:“anubhayabhāgimhi(在非两属的部分上)”等。因为从那里得到行境的它们,力量相等。iti字用于原因。在“viruddhā ca(且相违)”这里,加上iti字后,应理解为:“在非两属的部分上……乃至……且相违,由于两个言教都是量,所以两者都不运作”这一关联。为了说明力量相等的两者,在世间也可见其矛盾,以及在同一刹那两者的作用都不发生,他举出譬喻:“loke ca(且在世间)”等。在此,应轻松地理解为:如同两个力量相等的人,在作用上互不矛盾时,作用不发生一样,两个力量相等的言教,在作用上也不发生。

在主张类别说的论者那里,对于两者同时发生的情况,描述了像“latvā等”那样的轮替可能性。为了指出其不合理,他说:“na cāpi(且非)”等,因为两个规则的境域不同。如果境域无差别,那么安立轮替才是合理的。而为了说明latvā等也是境域无差别,他说:“latvādayo hi(因为latvā等)”等。“anavayavena(以无余的方式)”意为:由于仅从词根的角度制定规则而有简别无余,故遍摄一切词根。在它们得以运作、获得行境的词根义之部分上,不会因舍弃或排除那个部分而不被制定——这是关联。由于latvā等在同一刹那不可能存在,且当其中一个完成后,其他言教便无意义,因此它们是轮替地发生——这是合理的关联。“iha(在此)”指在此同时发生的情况中。对于在此处为何没有那种情况,他说出原因:“sāvakā…pe…vacanaṃ(有行境……言教)”。“tattha(在那里)”指在同时发生的情况中。为了阐明即使在词义为类别的情况下,“由了知再有可能而成立,在相违中……”},{

在“jāti”这一节中,对于“vattamāne ti anti, si tha, mi ma, te ante, se vhe, e mhe”等标志,即使各自单独一处,也以“vattamāne ti anti”、“vattamāne si tha”等句段来标示“gacchati”等和“gaccha si”等;由于自性作用,在各自领域中,第一、中、第二人称单数之类别已圆满成立,因此,在“tumhe gacchatha”中,两人在同一刹那的动作,对任何人都没有[冲突];即使分别观察,标志也是各别而异的,所以,以各别的标志,在同一刹那中两人的动作,对任何人都没有[冲突];同样,依所说之理,三人在同一刹那的动作,在任何情况下都无动作发生时,才有此言;以“paro hoti”即中、上人称“bhavati”的意图,通过“yathe”等所说,为了引出并显示注疏文句的提问,而说“kvapana”等;这并非我们认可的例证——因为这不是相违的领域,何以故?从“vattamāne ti anti”等开始,以“vattamāne ti anti”等句段所指示的,正是由“pubbaparacchakkāna mekānekesu tumhāmha sesesu dvedve majjhimuttamapaṭhamā”这一句分,作为区分前后六种人称、数之差别者,规定在“tumha”、“amha”、“sesa”被使用或不被使用时,依次为前六种和后六种的中、上、第一人称各各有二种数依次成立;因此,在“gacchatha gacchāma”中,同一刹那的动作根本不存在,而两人作为听者,在同一刹那的动作才正是相违;尽管如此,依所说之理,假立相违也是可以做到的,故应知此例可能是为此而举。然而,此通则在“ādissā”中的无混乱运作,应依所说之理了知。凡是涉及已作、未作关联的规则,是常住的;凡是仅在已作时才有的,是无常的。在所说的常与无常、内属与外属中,由于力量相等,此结合不起作用;如是,在常与无常中,唯常为强,故常与无常力量不相等;至于内属与外属的类别,将在后面“lopo”这一经中阐明。

23. 约定

说明开示之果,说“anubandho ti yaṃ vuttaṃ”等。在注疏中,虽以通称说“yonavayavabhūto saṅketo”,但为了显示从“bhāsissaṃ māgadhaṃ saddalakkhaṇaṃ”这一声相论典可知,约定是声的部分,故说“kassa”等。以带“ltu”后缀的“lakāro”为例。为了阐明“pakatiyādi samudāyassa”等句的恰当含义,说“evamaññate”等。有些声论师,这是指波你尼而说的。“vacanaṃ”指“tassa lopo”这一说示。“payogāsamavāyitā”意为在“kattā”等使用中,并非和合、无运用。如此,其消失应随从……他们说“anupubbo bandhivināsattho”,即由“uccāritapadhaṃsittā anubandhyate vinassati”这一词源,故为“anubandha”。

24. 音素

“Atenā”ti(2-108)此处,ato一词的说明,可能是短音个体说明,或是短音类别说明,或是遍摄一切所依的义类别说明。其中,若为短音个体说明,则取佛成就等中任何处所之a音,如此则不能成就所欲……因为对某些人而言不能成立;但若为短音类别说明,则取佛成就等一切以a结尾者及语法例词如“go”等以a结尾者之a音,如此则一切处所欲皆得成就,而其他长音因属不同个体,故无非所欲之过,因为不从ā音而有非所欲之失。因此,若依止于ato的短音类别说明,则此一切所欲皆得成立,故不依止义类别,亦不依止短音个体。然而,在“yuvaṇṇāname oluttā”(1-29)等中,若为短音个体或短音类别的说明,则在“tassedaṃ nopeti”等中,e、o等所欲者,或于某处可得,非于一切处;或于一切处可得,如在“vāteritaṃ samonā”等中,因属不同个体。因此,为令一切处所欲皆得成就,乃依止义类别等。或者,由于诸发音处有高、低、俱收等差别,依此可见不同音之生起,故依他们而作短音个体说明或短音类别说明时,如前所述,于所欲与非所欲之成就中,为令一切处一切所欲皆得成就,乃依止义类别等。其中,为限定音之后取同音,而说此语乃已开始,故以“sabbattheva”等语说明开始此语之果。“sabbattheva”即于一切经处。虽已说“nannu sayañca”,但为令人了知“此处尚有其他某种差别”,故注释者说“sañca rūpa”等,此乃关联。因“rūpa”应被简别,且在注释中被指示为“sañca rūpa”,故知其为“rūpa”,因此说“sañca gayhati”。为表达作“api”字者之意图——即为了取“saṃrūpa”——而说“aññathe”等。“aññathā”意为以其他方式,即为了取“saṃrūpa”而无“api”字,此是意图。“aññapadatthe”即于他词义复合词之范畴,指非主要之事物,即ā、kāra等。因以复合词说故,虽为主要性,他词义如ā、kāra等之作者亦成为附属;被作者即同音乃是主要……此是因有彼物而有其转起。若问:注释者在说“api”字之义时,应说“sayañca”,而依“tathā sayamattanī”等语,可推知“sayañca”即取ā、kāra等之义,此是责难。为显示:置此责难于心中,而说“sañca rūpa”者,乃为阐明某种依于意图而确立的义理差别,故如是说,乃说“sayañce”等。依“dhanaññātīsu saṃsaddo, tathāttattaniyesupī”此语,知“sa”亦取“自己”义。何者是共通之声形?“sa”亦取“属自己者”。何者是诸声不共之声形?若如是,则“属自己之形”即名为“自己”之声所属者,故说“saṃrūpaṃ saddānamasādhāraṇaṃ rūpa”等。此应与“etañca idanti”关联。“asādhāraṇa”即不共之声形。因在有可能性及有异变时,简别词方有意义,故以“不共”简别“形”,而共通者之可能性亦已如前说名为“名”,故说“duvidhaṃ hi”等。为以总相指示“形”——何者是共通及不共之形,而说“tattha”等。“tattha”是简别中之第七格。“saddānaṃ”即任何有意义或无意义之声,指彼彼声如“buddha”、“ai”等之声性等。两处之“ādi”字摄义,由此显示共通之声形、义形,如是共通者,即四种“saṃrūpa”。为显示此四种中,唯取不共之声形,而说“tattha”等。“sādhāraṇarūpabyudāsena”即由舍弃共通之形。关联:取者唯取声之形,而非义,且显示此。“ca”字于此则总括前文所说之“idaṃ dasseti”。为说明唯取不共者之理由,而说“tantaṃ”等。“itaraṃ”即某些声之声性等。“parassāpi”即其他任何声亦尔。“iti idaṃ, patitaṃ pasiddhaṃ”,此处“iti”字表原因。因如此所说已成就,故依前轨师传承,从某方面而取,此乃本义。由“saṃ”字简别之力,虽取不共之形,亦唯取不共之声形,非取不共之义形……以此,依将说之理由,而说“saddasse”等。“āsannaṃ”:因从声而有声性,故非其他。“vipariyayato”即由相反,由非邻近性,此是义。眼境之义,如何非耳境之声之邻近?如何能成为“saṃrūpa”?故说其他理由:“aheyyattā”等。“aheyyattā”即不可舍性。此亦是说恒常关联之理由。“taṃ saddarūpaṃ, niccasambandhī”即恒常连结。“vipariyayato”即可舍性。以“tathāhi”等令知义之可舍性。又说其他理由:“asādhāraṇañca rūpaṃ”等。共通者为声之同义语。“paccetabbattā”即可知性。今合此三理由,为决定显示“由这些理由,唯形是声之‘saṃ’,非义”,而开始说“tadeva”等。“tadeva”:因如是故,“taṃ tasmā”是义。“sarūpappadhāne”即如“gossā vaṅa”(1-32)等中,“gossā”等以自形为主。

25. Ntu(接尾词)

为了防止依据“ntantūnaṃnto yomhi paṭhame”(2-215)等规则,将ntu、suti等以及jantvādi等亦摄入时,在类别中产生过度摄入的过失,故为摄取个体中与vantvādi等相关的部分,而开始此语。所谓的vantvādi,即是由“vantvavaṇṇā”(4-79)、“tametthassattīti mantu”(4-78)、“kattari bhūte ktavantu ktāvī”(5-55)等所建立。

此是《Moggallāna五论注释》之《Sāratthavilāsinī》中。

语法规则章终。

音省略等解说

26. 音。

“Ādhāravisesāpassayananti”意为“对特殊依处的依止”,即是对opasilesikādhāra(倚近依处)的依止。当未取opasilesikādhāra而取其他依处时,如果没有后续语词与经句作为间隔,便无法完成脱离原位的返回,此即其中的关联。有些人——指Buddhappiya等阿阇梨——认为:假使在音素或时间上有间隔时连音仍能发生,那么“忆持相”的施设便失去意义。他们以为:“由于忆持相施设所具有的能力,在这些音素等间隔中并无连音”,故说“无相”等言辞。“彼不相应”意思是他们所说的“无相”等并不合理;不合理的原因在于,由于相违的本质,此能力并不存在。在显示了相违之后,为显示其无有能力,便说“在末尾等处亦无作用”等。这里,不仅是在“此为真实,愿他们喜悦”等音素与时间的间隔中如此,乃至在“愿他们依真实得安乐”等末尾,以及“放逸是死处”等以点号等标示的间隔处,即使无有连音作用,忆持相的施设也仍有其意义——这正是“api”一词的用意。“有意义的”是从依主事词省略或依主事体性而说的,意指“有义性”。否则,若“忆持相的施设”本身就叫作“有意义的”,那么“忆持相的施设是有意义的”这句话便不能成立。此为此处之义。

27. 后(省略)

“Itisaddo idamatthe, kvaci lopanīyo hotī”这句话表明了这样的意思——这就是关联。如何表明?答:“随用法而行”。对谁而言?答:“对被作用的、后面的省略而言”。以什么理由?答:“以‘kvaci’这个词的把握”。在哪里?答:“在这里,在这条规则中”。由此,通过这种“随用法而行”的阐明,按照用法——即不违背传承的用法——在恒常的情况下,后面的省略才会发生,比如“honti”等是恒常的;在“latāva”等情况下,后面的省略则可有选择地发生。有人这样认为:“‘kva’这个词是通过‘kasmiṃ’这个意义构成的,它本身表示不确定,正因为它是一个表示不确定意义的限定词,所以在所有情况下都表示不确定的意义。这个‘kvaci’词,随顺传承,既显示恒常的、也显示非常恒的、还显示不存在的规则。其中,‘honti’这类恒常的情况,只是后面省略的领域;‘latāva’这类非常恒的情况,由于是两者共通的,所以也是前面省略的领域。因此,在恒常的情况下,后面的省略发生;在有选择的情况下,后面的省略也发生。然而,‘saddhindriyaṃ’这类不存在的情况,则只是前面省略的领域,因为它在各方面都被排除了。”然而,在这三种情况中,只有在恒常与非常恒的情况下,它才具有例外的性质……因为对于前面省略来说,它或者阻止了‘honti’这类情况在任何情况下的发生,或者规定了后面省略;但在不存在的情况下则不是这样……因为前面省略在各方面都被赋予了自由。而‘lokaggo’这类情况,由于‘kvaci’这个词具有阐明“随用法而行”的性质,即使在恒常和不存在的情况下,当规则被阐明时,也可以通过后面省略而成就,因此没有最终的妨害。这样,通过‘kvaci’的把握,在各方面避免不期望的结果而成就期望的结果,这是可能的。如果没有它,会怎样呢?指出在没有它的情况下会有的矛盾:“否则”等等。“会交替发生”的意思是:如果没有‘kvaci’的把握,就只有“paro”这条规则;那样的话,两条规则就会领域相同、力量相等。在那里,由于没有冲突的解决,为了避免作为量准的诸阿阇梨的言教变得无意义,它们就会交替发生——这是意思。因此,由于这种交替发生的理由,它只会在有选择的情况下发生:在‘latāva’等情况下,当前面省略交替进行时,由于后面省略不交替进行,所以后面省略只会在‘latāva’这种有选择的情况下发生;而‘honti’这类恒常的情况就不会有了——这是关联。而且,那种交替发生……‘paṭipadaṃ’这个词就是‘padaṃ’,它被给予。即使不是以部分避免的方式……因此他说:“在任何地方都不”。通过这个,他表明了这样的意思:“由于在一切处都有可选的能力,‘saddhandriyaṃ’这类以及‘honti’这类,即使在‘na dve vā’这条规则中,也会产生不期望的形式。”如果这样不是所期望的:这种如上所述的可选规则,通晓声律的人并不认可——这是意思。他正是为了成立这一点而说:“因为后面省略……”等等。再者,如果在恒常的情况下,或者在有选择的情况下,后面省略被做了——在它被排除的地方,由于通规的运作,会成就‘latāva’和‘lateva’两种形式。因此,正是通过阐明“随用法而行”的‘kvaci’这个词,才有了‘honti’、‘saddhindriyaṃ’、‘latāva’、‘lateva’这些用法的可能性。尽管如此,在非常恒的情况下,为了成就‘latāivā’这第三种形式,必须交替发生——他这样思量:“难道不是……”等等。接着,把“当有‘kvaci’的把握时,‘paro kvaci’具有例外性质,怎么会有交替发生呢?”这个想法放在心中,为了阐明在非常恒的情况下交替的发生,他说:“‘na dve vā’这条规则是成立的”,从而指出:即使在具有例外性质的三种形式中,当交替发生时,也没有过失——“这不是过失”等等。通过“因为那样……”等,他成立:正是通过‘na dve vā’这条规则,交替也被阐明了。而那种在同一事物上的运作,没有交替是不可能存在的……在同一刹那运作的存在,这是他的意图。难道不是这样吗:如果没有‘kvaci’,在交替运作时,由于刚刚所说的过失根本不会出现,所以不要让交替发生;然而,在不同领域,前面和后面省略的运作,由于‘na dve vā’的遮止,会成就‘lateva’、‘latāva’、‘latāivā’三种形式——把这种责难放在心中,他说:“如果不……”等等。在那里,他指出过失:“如果那样的话……”等等。有些地方,如‘demi’等,恒常地只是前面省略;有些地方,如‘honti’等,恒常地只是后面省略;有些地方,如‘yathodakaṃ yathāudakaṃ’等,通过可选,只是前面省略;有些地方,如‘itipi iccapi’等,只是后面省略;有些地方,如‘lateva latāva latāivā’等,通过交替,两种省略都有——这是关联。在这里,‘itipi’等,由于表明了确定的分別,当通过‘kvaci’这个词做了后面省略时,在别处,当前面省略应发生时,由于在‘na dve vā’中随转的‘kvaci’的力量,恒常地遮止,就只成就‘iccapicceva’。它在各条规则中成就。‘Paricchedo’——或者以业处为依,或者以所依为依——因此他说:“被限定”等等。

“Na dve”。

其中,“ca”字是应当有的。那样的话,当彼此不重叠时,“yathodakaṃ yathāudakaṃ”等以及“itipi iccapiccādi”等就被包含在内了。在前面省略和后面省略交替应发生时,如果两种情况下都不存在,这怎么合理呢?他提出质问:“如果‘yajjeva’……”等等。“Yajjeva”这个不变词组合,是用于指出不期望的后果的,意思是“如果这样理解的话”。那个(指代前文)从意义上被了知。他给出在恒常没有连音作用时的理由:“因为没有紧密接触”。他正是为了成立这一点而说:“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……”等等。“由于想要说”这句话,表明了音的极度邻近——即仅有半个刹那的时间间隔——只有在有说紧密接触的意愿时,连音作用才会发生,他表明了这一点。“或者没有紧密接触”,意思是:就是没有紧密接触,不会是别的,这是他的意图。而在没有那个的时候——即没有那种紧密接触的时候,他给出没有连音作用的理由:“因为有时间的间隔”。“因为有时间的间隔”,意思是:由于与两边安立的音的发声时间不同的、处在中间的时间。连音作用确实发生……由于有说紧密接触的意愿,所以有紧密接触。“buddha vīra atthurājaputtaṃ ajarāmara”是拆开来的。虽然这一切通过“yajjevaṃ”等所说,仅凭‘kvaci’这个词的力量就能成就,但为了显示“这个道理也应当被应用到经典中”,所以还是说了。

“Yuva”。

难道在经文中以第五格表述‘luttā’(被省略的),而‘paresaṃ’(其他的)可以成立吗?然而,在没有‘yathākkamaṃ’(如其次第)一词的情况下,为何说这是‘如其次第’呢?因此他说:‘same’(相等)等。那些在数量、计数上相等的,称为‘samasaṅkhyā’(等数),即‘uddesino’(所举)与‘anudesino’(随举)。首先的列举、说明是‘uddeso’(举),随后的说明、后述是‘anudeso’(随举)。具有举与随举的,称为‘uddesino’(有所举者)与‘anudesino’(有随举者)。对于那些等数的所举者与随举者,以‘ivaṇṇa’(i 类音)和‘uvaṇṇa’(u 类音)为所举者有二,以‘e’和‘o’为随举者亦有二,如此,所举者与随举者的位置与替代在数量上应是相等的。而当存在那种相等时,替代便如其次第地被施设。为了显示从世间得以成立,他说‘tathāhi’(因为那样)等。‘Ava…pe… e o’(乃至……e、o)是其他派别的见解。‘vippaṭipatti’(相违的主张)即相矛盾的见解、承认。其他人说:‘即使在下文的“kvacāsavaṇṇaṃ lutte”经中,由于使用了“kvaci”(某处)一词,只有在‘avaṇṇa’(a 类音)被省略时,才有非同类音的规则,因此在这里,由于没有见到“diṭṭhupādāna”(所见取),该规则不适用。’他们说:‘“kvaci”的统摄在这里不适用,如“mahussavo”、“mātūpaṭṭhāna”等。’‘pati’词是依格的意义,因此‘urasi’(在胸上)一词与它同格。为了显示‘urasmiṃ’(在胸上)是恒常复合词,在用非复合词分解时,依‘asaṅkhyaṃ vibhatti’等经(3-2)成为不数复合词,他说:‘vibhatyatthe saṅkhyasamāso’(在格位意义上为不数复合词)。然而在这里,‘yuvaṇṇānaṃ’(y 类音等)的第六格,是在‘saṃsāmi’(近)、‘samīpa’(邻近)、‘samūha’(集合)、‘vikāra’(变化)、‘avayava’(部分)等意义中,表示位置与替代关系的第六格。因此,意义是:在‘ivaṇṇa’和‘uvaṇṇa’的位置上,发生‘e’和‘o’的替代。而‘位置’有三种意义:排除、停止、应起。其中,‘愿牛的位置与马相关联’是‘位置’一词的排除义;‘在痰的位置应给予辛辣药’是停止义;‘在吉祥草的位置应用芦苇铺’是应起义。在这三者中,第一和第二义在这里不适用……因为音义关系的恒常性,排除与破坏是不合理的。但第三义适用……在经中为了表达意义,当‘ivaṇṇa’和‘uvaṇṇa’应起时,正是为了表达彼义,而成为‘e’和‘o’的替代。

30. Yavā

于‘Sattamiyaṃ pubbasse’(1-14)中,因为对前分施设了应作之法,故由第七格所表述者,可知其后分的关联。因此,在注释中说‘pare’(于后)。于前文亦然。为了成立‘parehi iccassa ajjhiṇamutto’(由诸后词而有此‘ajjhiṇamutta’),他引用了‘sabbocanti’和‘ajjho adhī’等经文。为了显示这些于此已被否定,他说‘idaṃ’等。‘abbhakkhānaṃ’(诽谤)即以此成立,故不必说‘abbho abhī’。为了显示在保持‘iti’的情况下,‘iti+assa’(iti+assa)发生‘paralopa’(后词省略),他说‘iti assa paralopo’。这在‘anvagamā’等词中,乃是常法。

31. Eo

应作分词:‘Puttā me atthi’(我有诸子)、‘asanto ettha’(不存在于此)。

32. Gossa

为成就‘antādesa’(末端替代)的意义,即依‘chaṭṭhiyantassā’(1-17)这条能障碍的规则,以及‘ṭānubandhānekavaṇṇā sabbassā’(1-19)这条能障碍的规则,再依‘vānubandho’(1-18)这一规则,从而成就末端替代的意义。正因如此,有言:‘此开始是为了障碍能障碍者’。在‘avavādesa’(非障碍替代)中,当前面元音省略并延长时,恒常构成‘gavāssaṃ’、‘gavacchanti’。其关联在于:‘这如何成立?’‘这’即指如‘yatharive’等。‘缺少什么而不成立?’是故他说:‘evādi’等。‘eva’之‘ādi’(开头)为‘e’,即‘evādi’,其所属。关联为:‘缺少‘ri’等替代。’另外,‘ca’字于此位置不妥。应作连接:‘以及短音的规则’。即便施设了彼规则,仍不成立。因此说:‘evādi’的‘ri’替代并未作。当‘bhusaṃ+eva’保持时,依‘mahāvutti’将‘evādi’的‘i’作替代,其词形方得成立。但

33. Byañja

若经中未宣说‘rassadīghānaṃ’(短与长的),如何能获得‘rassadīghānaṃ’并作为所举呢?是故他说:‘dīghassa’等。‘dīghassa’(长的)与‘rassassa’(短的)二者,是依位置关系而用的第六格。‘paccāsatyā’(由近接)即位置上的近接。而这是依‘nissaya’(所依)而说的。‘nissayakaraṇa’(作所依)是一种来自师传的理趣。此处,恒常为:‘vītināmeti thullaccayaṃ’(他度过重罪)。此处则不适用:‘jano sāyaṃ’(人们于傍晚)。

34. Sara

‘Ṭhānasambandhe’(在位置关系中):‘ṭhiti’(住立)即是‘ṭhānaṃ’(位置),意为应起之处。‘sambandhanaṃ’(结合)即是‘sambandho’(关系)。以位置与替代的自体为相,以位置的联系为因的关系,即称‘位置关系’,而此关系即在其中。‘有两种形式’——以此显示了并非以自相为根本。这是关联所在。他给出理由:‘bahuvacananiddesā’(由于以复数表述)。‘有两种形式’等语,即显明此义:‘即使以自相为根本,在“dvi”一词上,由于其通称故,所教导的“dvi”词之数并不适用;而因其没有所数之词的数量,唯有单数。’由此,显示此表述是以义为根本,而非以自相为根本。‘adhipatipaccayo’(增上缘)即是‘adhipatippaccayo’(增上缘),这是不恒常的。此处不适用:‘idha modati’(他于此喜悦)。‘taṃ khaṇaṃ’(彼刹那)等,此处因缺少一支,故是不完整的反例。因为并不……

35. 四

为何说“tabbagge tatiyapaṭhamā”?当以“第四”“第二”等词仅指称字母时,这样的表述才是合理的,因为并非“第四”是指四个人中的完成者、“第二”是指两个人中的完成者,而是直接指称字母本身——为断除此疑,而说“vināpi”等。在字母领域,凡用第四等称呼时,即使不紧抓组别,也自然约定俗成地指向组内之字,这便是关联。在“hetu”(因)的意义上用了“iti”一词,正因为如此,所以意图是说“由此而说‘tabbagge tatiyapaṭhamā’”。“tabbagge”意为第四、第二所在的那个组,即就在该组之中。在“paccāsatti”一词中,“pati”前缀加于“sada-visaraṇagatyavasādanesu”此根,于阴性抽象名词后缀“ti”中形成,为表明此意而说“paccāsīdana”等。“yathāyogga”意为:在第四字母中,第四的第三;在第二字母中,第二的第一,如此随宜而不逾次第。“dhassa dabhāvo”即以此暗示前一个“dha”变为“da”,同样如Yasatthera之例。而在Thera一词中,“e”字母并非组字。

36. Vitissa

“iti”一词是模仿。对不变词的模仿即是模仿其本来形式,而模仿又分两种:非正确词形与正确词形。其中,例如有人被重担所压,本应说“aho bhāro”(啊,重担),却因能力不足而说成“aho bāla”(啊,愚者)。近旁有人问:“他说什么?”那人便回答:“他说‘aho bāla’。”此处便是非正确词形。而“iti”则是正确词形。因此,由于通过模仿之义而具有意义,故在位置关系中用第六格。

37. Eo

难道不是依随伴句“vitisseve vā”(1-36),于非a音中e音组变为vo,如此也可理解吗?若是这样,便应说“avaṇṇe kvaci vo hoti”,为何却说“ahoti vā”?为断除这一责难的疑虑,而说“okārassapi”等。由于是以位置者的方式被表述,即“eonaṃ”(1-31)中v开头音是存在的,因此v开头音便不应再以位置者的方式被表述——以此意图而说。并非原因,意为非a音并不是e音组变为v开头音的原因。否则,若非a音是原因,则不应读为o音,这是关联。在makārāgama方面:“yāca kamāgate aggamakkhāyatī”等。剖析“sve bhavanti”后,于tan后缀的派生词用法中,依“ekatthatāyaṃ”(2-119)省略格尾,变为a音,再长音化,在syādi中“svātanaṃ”重叠为“hiyyattanaṃ”。“Svātanaṃ”等若是恒常,则于此不适用,他人亦不知。

38. Nigga

为何说“māgamo hoti”?若认为niggahīta是增音,则或者应在经中以增音总摄,或者应以ña-ma-ka等特殊标记来表明——出于此种疑虑而说“asati pi”等。为说明增音确定性的理由:“ādesattāyogā”。如何了知ādesattāyoga?说“ṭhāniniddesābhāvato”。若是如此,由于缺少增音者的表述,增音性也不应成立——以此提出责难。遮破此责难后,为成立其增音性而说“tassā”等。“tassā”指niggahīta,“rassānuppavattito”指仅随短音而起。此义在注中亦已显示,为说明此而说“etadeve”等。“purimā jātī”在别释复合句中,短音处有bindvāgama。由于他缘未被表述,在bahusadda中,nt的bindvāgama为bahuṃ。虽有表示随宜而行的kvaci词,但为显示vā词亦具同样性质,即表示确定分别,故在注中说“vavatthitavibhāsattā vādhikārassa”。随

39. 省略。

为成立lopa一词的bhāvasādhana义而说“tene”等。若lopa为kammasādhana,则应使其同格,进而开演“parasaro”等经——由此以“na parasaro”显示其差别。此处则不适用,saṅgaro。

40. Para

“Tvaṃsi tvamasīti”是异读,此处不适用,tāsāhaṃ。

41. Vagge

难道不正是这样吗?如果只说“vaggantoti(属于组末的)”,那么在任何组音(vaggakkhara)作为后续音时,某个组末音便会无规律地出现;若如此,则可能导致不期望的结果。为遮止此过,并依据邻近关系排除不期望的结果,他说道:“vagge vagganto(在组音中,组末音)”等。所谓“sovā”,即组末音本身;所谓“tasmiṃ”,即指该组音。

42. Yeva(唯、就)

难道不正是由于语言本身的变动性,它才会这样吗?且让语言是有序的、和合的——即使是由部分组成的语言单位,在把握它们时也应当如此。因此,针对“于语言中应如何”的问题,他说道“如此”等。此处的要旨是:“变动者,以不变者而得以确定。”

43. Yesaṃ(那些)

当通过前句“yasadde pubbasutteneva saṃssapyādese siddhe”已成就了saṃssa等的替换时,为了使得仅当后续为ya-kāra(ya音)时才有saṃssa(的替换),故而开始此句。

44. Vana

所谓“增音”(āgama),是指它去到、运行于具有位置之音(ṭhānin)之处。那么,此处谁是这“有位置者”呢?他指出:“是元音(sara)”。由于经文中并未出现“随转者”(anuvattassa)等词,因此有人诘难道:“‘元音的’这一说法从何得来?岂非如此?”等等。即使没有与“vana”等相关的“有位置者”的经文,但依其内在之力用,增音既可属于辅音,也可属于元音。若属辅音,导师便不会在“padādīnaṃ kvaci”(5-92)这一经句中作如是说。因此,这本身就表明:“此处唯有元音才适合作为有位置者”。通过“被说为”(vuccate)等句给出了答复。从带有“ni”前缀的“pad”词根,在“ana”后缀中,依“padādīnaṃ kvaci”规则,可得“yuka”结尾之形;依“tavaggavaranā”等(1-48)规则,“ya”变为“ja”;此即是“nipajjana”。由于“mānantaty”……

46. Cha(六)

“dvādayo aṭṭhārasantā bahuvacanantā(以dvā等开头的十八个词是复数结尾的)”,因此,本应说“chakī”,却说成“chā”这样的单数形式,这是不合理的——有人这样诘问:“难道不是这样吗?”等等。通过“na”等作了答复。“na”的意思是:“chaḷo”这样的表述是不恰当的,这不是正确的表述。由于是对“cha”这个词的模仿,所以是“chasaddānukaraṇa(对cha词的模仿)”。他通过“anukaraṇañca duvidhaṃ(模仿有两种)”等,对“下面所说的正确词形是对正确词形的模仿”进行了分析。“pariccattatthaṃ”是指:其意义——即规则与禁止的形式——已被舍弃、已丢失。而在此处,通过“cha”这个词,六这个特定的数目被舍弃了。通过“abhidhāyato hoti(成为能诠的)”这一句,说明了“cha”这个词通过所模仿的意义而具有意义。对单数结尾的表述已作……因为“cha”这个词所表达的是“六”这个单一性。所谓“所模仿的”,是指“一”等数目词,或其他词,即被模仿的“一”等或其他词形。“saṅkhyādivisesaṃ(数目等的特定性)”,是指单一性等数目的特定性,或其他。在“yomhi dvinnaṃ duve dve”(2-219)这一经句中,“dvi”这个词模仿了“dvi”这个词形,并触及了它所表达的“二”这个数目特定性,因此表达它的“dvinnan”是复数。那么,为什么不说“ḷañi”呢?因为如果那样说,由于ñāna的关联,ḷ音就会成为起始部分——将这一诘难放在心中,他说了“chasaddā”等。通过“antāpavādena(通过末尾的排除规则)”而制定的ḷ音,由于是“cha”这个词之后的起始音的增入……等等,有这样的关联。通过“antāpavādena(通过末尾的排除规则)”,这显示了:由于“sarassā”是以属格表述的,所以“chaḷīyantassā”这一规则的范围是末尾。通过“parassā(后续的)”,这显示了:由于“chā”是以从格表述的,所以“pañcamiyaṃ parassā”这一规则的范围是后续音。通过“ādissā(起始的)”,这显示了:由于ḷ是单一音素,通过末尾的排除规则,它不像“ādissā”经句中的起始与末尾那样是多个音素,而是作为元音的起始部分而获得。此处的意趣是:由于“chā”是从格表述,根据“pañcamiyaṃ parassā”(1-15),所作(kāriya)应归于后续音;由于它是单一音素,根据“chaṭṭhiyantassā”(1-17),所作应归于末尾;而根据“ādissā”(1-16),所作应归于起始音素。它成为起始部分——意思是:即使没有ñ音,由于“āgamaggahaṇa(增入的把握)”的随转,它不破坏作为增入基础的元音,而成为它的起始部分。他们造出“la”音——根据“yavamadanataralācāgamā”这一经句。那“la”音的造作,以及将两者无差别地言说,显示了其不合理性——通过“tesampi”等。所谓“tesampi”,是指Kaccāyana等人也。在“akkharasaññāyaṃ(在字母的认定中)”,即在“akkharāpādayo ekacattālīsaṃ”所制定的字母认定中。在“avisese(无差别时)”,即当la和ḷa没有差异时。通过“pākaṭo vā(或者是明显的)”,这显示了音与书写的差异是现量成立的。因为在那里,在耳识的路线中,对la和ḷa各别地执取,这是“音”;而各地居民各自的书写方式,这是“书”;它们的差异由于被耳识和眼识所执取,是现量成立的。“chaḷabhiññā”是作为可选方案中ḷ音增入时的词形。

47. Tada(彼、那)

其中,“依自性而安立”(issa attaṃ nipātanā)是安立的一种情况。至于字母“d”,则是依“mayadā sare”(1-44)等规则,由另一词(padantarena)等而成立。为解说“sādhūni bhavantīti”这一释文的意义,他说道:“‘sādhūni bhavantīti’是基于安立的原则”,并陈述其理由:“ya”miccādi。对未得者之获得,与对已得者之遮止,即是安立(nipātana)。所谓“tesaṃ idha pāṭhā”,意为:那些如此欲求者,在此(即此安立中)的读法,便是在此“tadaminādi”经句中的读法。就“uddhaṃkha”一词而言,当“uddhaṃ khamassā”通过他词义复合(aññapadatthasamāsa)成为“uddhaṃkha”时,“uddhaṃ”中的“uddha”被替换为“udu”。从意为“进食”(asa-bhojane)的词根“asa”,依“kvacaṇa”(5-41)经句加上“aṇ”词缀,生成了“asa”一词,因此他说“以食肉故”(pisitamasanā)。

《长部》《中部》《相应部》《增支部》《小部》

此五部,于法于义,皆甚深。

于前述《长部》等五部中,应通过字母等门径而了知。此处所说关联是:'niruttam'(语源学/释义)被称为五种、五类。'niruttaṃ'即'nibbacanaṃ'(词源解释),为中性词,加'tto'词缀以表状态。其义为:以解释义理之语句为先导而宣说。其教说(satthaṃ)亦因所述之义,或因具有彼义,而被称为'niruttam'。依已说之语源学特征,当知此中揭示:于语源学论典中,逐词所成之词,此处是以总括方式生成。如'dvāre niyutto dovāriko'(守门人),于'ṇike'词缀的'd'与'v'之间,插入了'o'音。'hiṃsismā'源自词根√hiṃs(伤害)。'appaccaye'指依'sāvakārakesva ghaṇghakā'(5-44)句而加'a'词缀。'nijako'中,'j'转为'y',成'niyako'。或者,由于已说'atha vaṇṇavikāro'(或字母变化),故'niyaka'等词,以'ja'音替换为'y'音而成。

48. Tava

“vaṇṇamattasse vā”是指仅就音素之通性而言,此处的“matta”一词即“通性”。“yakārassaca cādeso”(ya音的替换)一词表示关联;“dayakārānaṃ jattantissa iminā”即藉此,d、y等音转为ja;“yassa ‘vaggalasehi te’ti (1-49) jattaṃ”即y依“vaggalasehi te”(1-49)而变为ja。“attānamadhikicca pavattanti atthe asaṅkhyasamāso”意为:在“以自身为所缘而转起”的意义上,是无数复合词。

49. Vagga

虽然词语之间有着恒常的关联,但“taṃ”词因已离开其境域,故不期待“yaṃ”词。由是,释中说“teti anantara”等。实则“taṃ”词属已离之境、已知之境、已验之境,所以不期待“yaṃ”词。至于此“taṃ”词如何不期待“yaṃ”词,其完整阐述见于Mahāsāminādhikāya的《Subodhālaṅkāraṭīkā》。

自牟尼主之月所生,涂以喜悦之檀香;

“新叶洁白……”(偈颂第122)

此偈颂的含义,当依我等所详述的方法来理解,即如及物动词与不及物动词各得其宜。

50. Vevā

虽然这被解为“为分别而作”,且由后文可知其低劣,然依此方式仍属分别;但下文在某些增语之处,从带h声的词根加上dhyaṇ后缀,确实可形成mehyaṃ、dohyaṃ、sinehyaṃ、leyhan等形式。

53. Saṃyo

“Vattuno-ttappadhānattamattavacasī”意为“宣示唯以惭与愧为最上者”,此即对固定部分的执取。尽管“ādi”一词具多义,但此处为业格单数,意为“取”等。此义当依我们在《Sumaṅgalappasādaniyā》与《Khuddasikkhā ṭīkā》中解释“ādito upasampannā”的方式而了知。“saṃyujjatī”意为“连结”,即“saṃyogo”——于同一处安立的辅音。

54. Vicchā

在搁置“yaṃvattate”这一说法后,开始解释其含义:“sambhavāpekkhāya”等。虽然“yaṃvattate”并未出现在经文中,但根据《Vutti》所说,对于可理解其义之词,可随宜使用。尽管“ya”词并无固定含义,但除了句或词之外,不可能有其他情况,且它用于表示遍及与重复,故说“sambhavāpekkhāya padaṃ vākyaṃ vā”。“sambhavatī”意为“存在”,即句或词;对其有期待,句或词便起作用,这是关联。“vattate”用于遍及与重复之义。问:句或词各自有实体等义,为何在此“vattudhamma”与“kiriyādhamma”中,它却用于遍及与重复之义?针对此问,答:“以境为性”等。遍及之“vattudhamma”与重复之“kiriyādhamma”的境,即是句或词……依不转他义而于彼处转起,并依彼而转,又以能诠与所行及照明之义。“yaṃvattate”中引用的“yaṃ”是第一格,显示了格的变化,如“tassā”等。以此表明:“虽然‘vicchābhikkhaññesu’中读作第六格,但第六格仍得成立。何以故?‘dve’等教示显示,教示亦期待相关者;而‘vicchābhikkhaññesu’是义理教示,义理与教示之间并无关联可得。因此,在遍及与重复中,某个句或词起作用,它便有两个形式——如此第六格之义可以说明。”“dve rūpāni honti”即显示有两个形式,这是关联。在“saddarūpe saṅkhyayyeti”中,以第二格复数来成立,此处成立之动作由关联所指示。“vākyantaraṭṭhopi saddo tadaññasmimpi sambandhamupayātī”中的“dvisaddo”,此语亦适用于上文的两个句子:“dvisaddo vutto, dvisaddo na sarūpappadhāno”。若问:为何不说以自性为最上?答:“以复数教示故”。又,由于“dve”是总称,句与词的位置可能是双说,或者它们本身即转起,故为双重使用。若如此,为何在《Vutti》中首先依“yaṃvattate tassā”作解释?答:“evañcā”等。今为显示双重使用一方有过失而不被采纳,说:“yadātvi”等。“tu”字表示与前一方有别。在那里,两个音声形式被教示;而在此,同一音声重复转起,重复为所计数。如此思惟:“dvisaddo——依‘ādasahi saṅkhyā saṅkhyeyye vattante’之说,是所计数之言,故此处所计数者,或是音声形式,或是重复。此教示亦依彼二者,或以中性,或以阴性。当中性教示时,所计数为音声形式;当阴性教示时,所计数为音声之重复,即以发音为特征的行动。因此,此处重复亦为所计数。”此时,双重使用即双说,此为一方。此中意趣:“当规定两种重复时,双重使用即双说,此方成立(此处无位置与替代的关系)。因为重复是行动,而此处音声是其资具,行动与资具之间并无位置与替代的关系。因此,当规定重复时,双重使用即双说——此方成立。”此方亦为波你尼学派所采纳。为显示其不合理、有过失,说:“so pane”等。他们采纳第二方后,或认为仅是假说之别,或认为实体无别,反复为之成立。问:如何有过失而不被采纳?答:“tathāhi”等。“ṇyo”后缀——依“tassa bhāvakammesu tta tā ttana ṇya ṇeyya ṇiya ṇiyā”(4-59)于性中规定之“ṇyo”,在双重使用一方中,因有音声之别,故“punappunaṃ”作为集合体之性,于“punappuna bhāvo”之义中,不应从集合体生起。不仅“ṇyo”如此,而且作为单字内所含诸韵首之“u”音的“o”音,依“sarānamādissā yuvaṇṇassā eo ṇānubandhe”(4-124)亦不应有。然而,“manādyāpādīnamomaye ca”(3-59)之“o”音,于两方皆有……因被取为后分之因相。于前方中,亦教示两个音声形式,故有字别,如后文将说:“虽于自身有差别”。问:重复法之差别,是假说于音声之差别,而自性则无别;否则,重复本身即不可能,因为同一事物方有重复。故说:“nāntarene”等。若不然,假说之差别非自性有,则作用不能生起,此为关联。若自性无别,则无假说,从而确定实体上存在差别。若不然,若有差别,则重复本身即不可能。此中意趣:“若自性即有差别,则于有别者,如何有重复?”以“ṭhānisadisattā”即“如位置之替代”这一通则来显示。

“Itisaddo-nukaraṇaṃ”意指“语气词的重复”。语气词的重复有不善与善两种,前者如“啊,重负”,令人厌烦;后者如“啊,愚痴”,令人欢喜。若有人在近旁问:“我们为何如此?”则答言:“啊,愚痴,我们这些确实如此。”此即善与不善的判别。因此,“itisaddo”的派生与运用,于处所关系及第六节(chaṭṭhī)之处,体现着一定的文法因果关系。

37. 前往

按照“必定有毁坏吗”这一说法(1-36),文本中说“毁坏是存在的”,这是可以理解的,而且应当据此处论述“在何处有毁坏”。之所以说“是否存在”,是为了提出这一命题的疑问,正如用“o”字等因而限定该处的特指一样,因此说“是毁坏”。“存在否”应就所在之处加以说明。这里的“eona”(1-31)一词,是指以某种限定词语的存在来明确该处的指称范围,其语义是“在该处有毁坏存在”这一限制范畴。因此,虽然有词尾的“o”字,但并不表示统摄一切条件,不能单凭这个“o”字就断定毁坏必然存在。这是为了否认把“o”字当作普遍的原因,表明“毁坏”这一因缘并非必然;因此“eona”具有限定的意义,不应将词尾当作相应对象的因缘。亦即这与空间的范畴或限定有关,对“o”字的理解不能泛化到与毁坏之因相关联的义项。此处所述因缘,若与“o”字的原义相违,便不能把它看作该因缘的符号。总而言之,“eona”表示该词的条件意义并非全然相通,并非具有必然涵盖的意思;由于在词尾否定的范围内,长短变化的词根随之产生,所以“eona”属于一种限定性的表示。

“当限定于自身义时,若有多数,应该说出两个”——这是补注作者依据规则(8-1-12-vā)所说的。因此他说“于自身义”等。它的意思是:当不考虑义的种类等,仅就词本身的意义——也就是自身义——进行限定时,如果领会到“唯有这些”,而于多数中给予,波你尼学派便认可并主张使用双说(dvibbacana)。而在这里,他们的意图是:“从这些迦哈波那(钱币)中,给两位尊者每人一摩沙迦、一摩沙迦”,此处只想要给予两个摩沙迦。所谓迦哈波那——

四粒毘诃耶为一古恩阇,两粒古恩阇为一摩沙迦。

两粒阿卡为五摩沙迦,八粒阿卡为一达罗那。

依前述方法,从众多摩沙迦聚集而成。其中,与迦哈波那相关的摩沙迦并非全都涉及布施行为,仅有两个而已。因此,这里并无遍取,故依前说应作双说。为显示此双说之例证,并阐明唯于遍取中方作双说……“摩沙迦、摩沙迦”云云,其意图为:“若欲使‘给与’这一布施行为遍及摩沙迦,则唯于此处有遍取,故作双说。因为由这样的双说,方能领会遍取之义。”为遣除对插入词语等的疑惑,故言“给与”等。当与迦哈波那相关的众多摩沙迦中,确认仅有二摩沙迦时,由于布施行为以无差别、总相的方式遍及摩沙迦,此即关联。为阐明插入词语等的深意,开始说“以词”等。其中,“以词”指以“摩沙迦”一词;“从此迦哈波那”是此处的插入词语。对于已成就的结构,即由“摩沙迦、摩沙迦”如是成就者,因“插入词语”而与其他词产生关联,故说“由与其他词关联故”。此处的意图是:“当作双说时,由于不考虑应由插入词语表达之义,故于摩沙迦遍取中,以‘摩沙迦、摩沙迦’作无差别双说。其后,当有‘从此迦哈波那’这一插入词语之……”

补注作者依规则(8-1-12-vā)说:“当欲说‘先前’、‘最初’等词义的增胜时,则成两个。”因此他说“先前、最初等”。其意图为:当欲说‘先前’、‘最初’等词义之增胜——即义之殊胜——时,唯依“最第一性”这一义增胜本身而说,故此处并无遍取。即使说为“开敷行为”、“成熟行为”,亦可理解为“令开敷之行为”、“令成熟之行为”,故如“先先花”等例,应视作“先先令开敷”、“初初令说”,即依行为之差别而释义。通过“被认为先前者、被认为最初者”,说明了因被认为具有先前性、最初性者之多数遍及,故有遍取存在之理由。

补注作者依规则(8-1-12-vā)说:“在女性呼格状态下,对‘Ḍatara’、‘Ḍatama’作平等简择时,则成两个。”此处,阴性词因与阴性相系属而称为“女性”;借此呼出者称为“呼格”;具有女性呼格者,其状态即为“女性呼格状态”。于彼女性呼格状态中,故他说“ratara、ratama等”。其关联为:在阴性状态——即具有阴性者的状态——中,现行之“ratara”、“ratama”等词,被认可作双说。于何境界中?他说:“于平等简择之境界中。”以相等的富裕等功德,对此二人作“此二人皆富裕”如是简择、审察、了知,即是平等简择,彼即是境界。当彼境界存在时,因富裕之多样性不存在,且行为等之把握亦不存在,故此处无遍取——此乃他们之意图。通过“被询问者”,显示“此二人”等为疑问句。

他以他人之通说而言:“动词等为境界”。以此显示:唯动词等,以其能显了行为之词性,而以称为‘反复’之行为法为境界,恰如财富为境界。以“殊胜而特殊”显示:于‘papaca’一词中,‘pa’前缀是显了殊胜义之接头词。‘hividhimhi’意为:从‘lū-断割’此根,于命令式中,依‘pañhapattanāvidhīsu’(6-9)此规则,加入‘hi’后缀。‘ossā’意为:依‘yuvaṇṇānameopaccaye’(5-82)规则,变为‘o’。以‘pubbekakattukāna’(5-62)及‘eva’字,显示:若如他人所说,亦于反复中施设后缀,则如‘papaca’此处,因以施设于反复之后缀已显了反复义,故不应有双说。然而,当欲说‘强烈地、反复地煮’时,则仍为‘papacati’。

在此例中,“唯于反复中”这句话显示:这仅是模仿而已,此处并无反复。波你尼学派虽以其他经句成立双说,但在此处实无必要如此言说,唯有在反复的情况下才有双说。若有人说:“此模仿关乎‘成为’之行为,亦转起故,此处确有称为‘反复’的行为法。”为此,他会说:“‘paṭapaṭā bhavati’——这在反复中成立双说。”当没有‘iti’字时,先作双说,后加‘rā’后缀。为了显示不依‘rā’后缀而通过其他方式成就,他说了‘或者’等。‘dīgho niccaṃ’的意思是:先作双说,在成立‘paṭapaṭakaroti’时恒为长音。在显示‘paṭapaṭā karoti’成立之后,现在为了显示‘paṭapaṭāyati’,开始解说‘paṭapaṭāyati’等。

55. 语基尾(Syādi)

在“ekassa ekassa”成立时,删除前一分句的位格语尾并作连音后,便成为“ekekassa”。同样,在“matthakena matthakena”成立时,则成为“matthaka matthakena”。

56. 一切(Sabbā)

当“aññaṃ aññaṃ”成立时,依此规则删除语尾,再依“tadaminā”(1-47)等规则将“a”变为“o”,也可成为“aññoññaṃ”。

Yāva(乃至):Yāvabodha 是“yāva 表限定”的不定复合词。

Yāvabodha 是由“yāva(限定)”构成的不定复合词。

Bahula(多杂):

有些地方是转起与不转起,有些地方是其他,有些地方是“或者”;

若依“多杂”一词,一切规则皆可随顺经教。

此是《摩根伽那复注》中《义味庄严》的

第一品注释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