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界论母义释

90 段

界论论母

现在,接着《分别论》的论母之后——

这是《界论》等论的义注,如今已经完成;

因此,对于五种论母,也各自按照相应的情况。

既依据不明显之义,也通过简要方式来决定义理。

从分别论的方式来看,也就有了注释的方式。

其中,先对《界论》的论母加以注释。这论母按安立方式分为五种:方法论母、内含论母、方法门论母、相论母、外论母。其中,“摄、不摄……省略……与不相应者所摄、不摄”——这一论母以十四句安立;由于安立它是为了显示《界论》诸法依摄等门类而得分别,所以名为方法论母,又称根本论母。

“五蕴……中略……作意”——这一百二十五句所安立的,因为是以摄等门来分别的,且正就安立在界论内部,所以名叫内论母,也叫作界论论母。

“以三句摄,以三句不摄,以四句相应,以四句不相应”——这是用四个句子安立的。在蕴等以及善三法等论母法中,仅以蕴、处、界这三句而有摄与不摄,同样以四无色蕴而有相应与不相应;为了显示这些摄、不摄等方法的总入口,所以安立了它,名为方法入门论母。

“同分、异分”——这两句是用来安立的,目的是显示:单凭同分和异分这个特相,就有摄与不摄的方式,以及相应与不相应的方式。因为它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安立的,所以叫特相论母。整部《法集论》都是《界论》的论母——这是把六十六个三句和两百个二句收拢在一起安立的,因为它被放在《界论》论母之外,所以叫外论母。以上就是对这五种论母中不明显含义的解释。

在“摄”等这些词当中,先说“摄”:按种类、俱生、作用、计数,共有四种。 其中,“愿所有刹帝利都来!贤友毗舍佉,正语、正业、正命,这些法被摄在戒蕴里”——这叫作种类摄。 “愿所有憍萨罗人都来!贤友毗舍佉,正精进、正念、正定,这些法被摄在定蕴里”——这叫作俱生摄,意思是:因为在同一个地方、以俱生的关系而摄。 “愿所有象兵都来!贤友毗舍佉,正见、正思惟,这些法被摄在慧蕴里”——这叫作作用摄。 “如果眼处进入色蕴的计数,那么按这个道理就该说‘眼处被色蕴所摄’”——这叫作计数摄,这里要表达的就是这一种。 和它相反的,应当理解为“不摄”。由于它们之间的分别,就有“对已摄者不摄”等等;依同生、同灭、同依处、同所缘,就是“相应”;和它相反,就是“不相应”;由于它们之间的分别,就有“对相应者不相应”等等;由于这两者混合的分别,就有“对已摄者相应、不相应”等等,这些也都应当这样理解。剩下的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内容。以上是这里不明显词句的含义。

关于摄与不摄这一句的含义注释

从义理抉择的角度来说,因为世尊随宜安立了内论母中的色蕴等,以及外论母中的善等,并用“摄、不摄”这类方法论母句,以“三法所摄、三法所不摄”等方法入门论母来作相应解说,所以对蕴等法的摄与不摄,只要依照巴利圣典中所说的内容,就能以简略的方式完成义理抉择。按这种方式,就能了知《分别论》的方法,所以我们不再另外详说。

在这里,关于“摄与不摄”的部分,先就诸蕴来说明的方式是这样:色蕴由一蕴、十一处、十一界所摄;由四蕴、一处、七界所不摄。这里说的“十一处”,是指除了意处以外的十一处。因为法处也确实摄入了某些色法。“十一界”是指除了七识界以外的十一界。其余内容很容易理解。

受等三蕴,各自被一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,不被四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所摄;识蕴也是如此。不过这里唯一的差别是:识蕴被七识界所摄,不被十一界所摄,差别仅此而已。在这里应当知道,受等三蕴是被一法处和一法界所摄。然而在巴利圣典中,关于蕴句的说明以及后面的处等说明里,也按照“色蕴和受蕴被二蕴、十一处、十一界所摄”等二根本等方式作了详细分别。那广分别若依照这一根本方法,一切地方都很容易理解,所以我们不再详细展开。这就是蕴句说明的方法。

处和界这两部分的归类,也要按照蕴那部分所讲的方式,根据情况套用“由三蕴所摄”和“由三蕴所不摄”来理解。不过这里有一点不同:因为无为法不能归入任何蕴,所以在法处和法界当中,要把无为法排除在外,其余的法才可以说能归入诸蕴。

在诸谛当中,苦谛被一切蕴、处、界所包含。集谛和道谛被行蕴所包含,也被法处、法界所包含。灭谛不被蕴所包含,只被法处、法界所包含。

在诸根当中,命根由色蕴和行蕴所包含。乐根等五根由受蕴所包含,信根等由行蕴所包含。而命根等这一切,以及女根、男根等,也都由法处和法界所包含。其余诸根则容易理解。

在缘起支当中,名色由除开识蕴之外的四蕴所包含,也由十一种处和十一种界所包含。这里要知道:因为在转起当中,名色也被包含进去了,所以声处也被包含进去了。六处由两蕴所包含,由作为净色和识的六处所包含,由十二界所包含。而生有属于欲有,由五蕴所包含,由除开声处的十一种处所包含,由十七界所包含。色有由五蕴所包含,由除开声等四处以及鼻等三处和属于它们的识之后的五种处所包含,由八界所包含。无想有只由色蕴这一蕴所包含,因为是色法的缘故,由两种处和两种界所包含。不过这里要看到,鼻等三处因为不执行处等功能,虽然不被处和界所包含,但仍应视为被色蕴所包含。又因为“有”完全是所执取的,所以在执取转起异熟的眼识等时,不执取的声处在这里未执取,应当这样理解。无色有由四蕴所包含,由两种处和两种界所包含。生、老、死因为是名色诸法的相状,所以由色蕴和行蕴所包含。愁、苦、忧由受蕴所包含。恼由行蕴所包含,也由法处和法界所包含。悲由色蕴、声处和声界所包含。这里其余的缘起支,以及念处和正勤,都很容易理解。

神足由两蕴、处、界所摄。这里应当知道,心神足因为依于法界、意识界的限定,所以不被十六界所摄。诸禅那由受蕴和行蕴这两蕴所摄,由一处所摄,由一界所摄。四无量由一蕴所摄,由一处所摄,由一界所摄。五根等也是如此。只是心识由七识界所摄,差别仅此而已。又应当知道,所有这些法都不被前面所说的其余蕴、处、界所摄。

按照这个方法,在外论母中也应当这样搭配理解摄与不摄:善法、不善法由四蕴、二处、诸界所摄;而无记法,除了无为法不算在蕴里之外,由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所摄。像这样类推搭配,就能知道摄与不摄。这是这里的简略说明,详细说明则应当从《界论》根本典及其注释书中获取。

“摄与不摄”这一句终

义理抉择。

用“已摄”和“未摄”来解释词义

在“被已摄者所不摄”这一句上,不可能对一切色蕴等词都作出解说。不过,这里那些表示色法的一部分、不与非色法混杂,以及表示识的一部分、不与其他法混杂的词,则在此加以解说。应当知道,这些词是依于除意处和法处之外的十处、除法界之外的十七界,以及七种色根来理解的,而不是依于色蕴等来理解的。正因为如此,在圣典中说——

“十处、十七界,

七根、无想有、一蕴有,

悲泣是有见有对的,

不可见,却又是有对的,并且是被执取的。”

以上就是摄颂。色蕴只被色蕴包含,受蕴等也只被受蕴等包含。而且它们并非不被任何处、界所包含,所以不存在“被包含却又不被包含”的情况。因此,这里的义理抉择就依前面所说的处来进行。这里的判定标准是:某法被蕴包含,却不被处、界包含;或者被蕴、处包含,却不被界包含,那就说它不被蕴、处、界包含。怎么说呢?以眼处为例,那些被蕴包含,却不被处包含、不被界包含的法,它们不被多少蕴、处、界包含?它们不被四蕴、二处、八界包含。同样,对于色处等、作为净色与境的诸界,以及色根等,应当知道配合的次第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以眼处来说,那些色法如果按蕴来归纳,就被归入色蕴;如果按处和界来归纳,则不被眼处所摄,也不被眼界所摄。因为眼处和眼界只是把同一个眼根分别归入处和界。那些不含眼处的所有色法,不被四无色蕴、二处(眼处和意处)、八界(眼界和七识界)所摄。对色处等其余项目,也依同样的方法类推。在这个项目中,眼处自身被三种归纳(蕴摄、处摄、界摄)所摄,所以不存在不被摄的情况,因此那些以三种摄与不摄的限定来修饰的、离眼处的色法,才被表述为“按蕴摄被摄、按处摄不被摄、按界摄不被摄”。又因为“以多少蕴”等说法是就那些不被蕴等所摄的法而说的,所以应知眼处与无色蕴同属外部。正如在这里,以眼处所标示的色法有被摄和不被摄的情况,而不是眼处本身如此;同样,在以色处等所标示的项目中,也应随相应情况如此理解。

在其他各项中,对于眼识界,凡是依蕴摄被归摄、依处摄被归摄、依界摄不被归摄的法,这些法不被四蕴、十一处、十二界所归摄。对其余的识界也是如此。在缘起支中,属于无想有情的法……这些法不被四蕴、十处、十六界所归摄。属于所造色的法……这些法不被四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所归摄。这四个分都是前所未有的特殊情况,道理相同。其中,在眼识这一分里,“十二”是指除去六识界之后剩下的那些界,因为其余六识界本身虽然被蕴摄和处摄所归摄,却不被界摄所归摄,所以不被那十二界所归摄。对其余的识界,也照这样类推。

在第二项中,“以三处”是指色处、法处和意处。因为在无想梵天界里,以色处和法处这两种处,是作为投生存在的状态出现在经典中的;但它们被诸蕴所包含,却不被处和界所包含。其余九种色处,则因为不被意处、法处这两处所包含,所以说是“不被包含”。“以九界”是指色界、法界和七识界。

在第三项中,“以十”是指排除色处和法处。“以十六”是指排除色界和法界。所谓“无见有对”的九种粗处,它们被蕴摄所摄,但不被处摄和界摄所摄;色处和法处这两者,则不被其余的处与界所摄。

在第四项里,“以十一”是指排除触处,因为触处的所造色不被处等所摄。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以上就是“被摄”与“不被摄”这两句的解说方法。

关于“未被摄受”与“已被摄受”这两个词句的注释

在“未被摄与已被摄”这一句中,只有那些不混杂识或粗色、而阐明法处一部分的词句,才被指出。不过应当知道,这些词句是依受等三蕴、除苦谛之外的三谛、除净色与意根之外的十六根,以及依无明、行、触、受、渴爱、取、业有、生、老死、愁、苦、忧、恼这十四种缘起支来理解的,而不是依色蕴等来理解。因此,在注释书中说:

三蕴三谛十六根,

缘起句十四复十四。

“共有三十句,在十个丛中。

小中间二法有两种,大中间二法有八种。”

偈颂已如上说。这里的判别准则如下:某法若不为蕴这一项所摄,却为处、界两项所摄,那么对这同一法,须以三种限定加以区分,才说它被蕴等所摄。怎么说呢?有些法不为蕴的收摄所摄,却为处、界的收摄所摄,这些法由几蕴、几处、几界所摄呢?这些法,除了把无为法从蕴中除外,是由三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。

这里的方法是:涅槃、微细色,以及想和行,从蕴的包含来说,不被蕴所包含,但从法处和法界的包含来说,是被包含的。其中,涅槃不属于蕴的包含范围;其余三类则被色蕴、想蕴、行蕴这三蕴所包含。而在这里,处和界应当只依法处和法界来理解,因为其他的处和界在这件事上并不存在。在这些当中,涅槃也是被包含的。正因为如此,才说“把无为法从蕴中排除出去”。这句话的意思是:只是在蕴的包含当中把无为法排除出去,并不是从其他的包含当中排除出去。对于想蕴等,也应当这样套用理解。不过这里有一个差别:那些与命根相关的法……这些法被受蕴和想蕴这两蕴所包含;而色命根、非色命根、涅槃、受、想、识蕴,从蕴的包含来说不被包含,其中只有涅槃、受和想,从处和界的包含来说是被包含的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以上就是关于“以不被包含与被包含”这一表述的方法。

以所摄对“所摄句义”的注释

在“以所摄而摄”的句子中,那些只显示行蕴的一部分而不与其他法混杂,或显示受蕴的一部分、或微细色、或声的一部分的句子,才被指出。在蕴、处、界中,把任何一个部分当作整体来执取的句子,是不成立的。而那些句子应当依集谛与道谛这两种、十五根、十一缘起支等来理解。这里的特征是:凡由自身依蕴等所摄者从蕴等而被摄,对于那个先被举出的词,再次依蕴等而说其摄。

这里先讲开头这个词句的理路:凡是依集谛而被蕴、处、界这三种摄所摄的法,由那些法所摄、又依蕴、处、界这三种摄所摄的法,这些法是由一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。因为依集谛来说,除了渴爱之外的其余诸行,是被蕴等诸摄所摄;再者,渴爱被那些其余诸行所摄,而它又被行蕴、法处、法界所摄。其余各类情况也是同样的理路。这就是“已摄而摄”这个词句的理路。

以非所摄而非所摄之词义注释

在“以非所摄而非所摄”这一词句中,所要说明的正是那些色蕴等法——它们被执取五蕴的苦谛等词句,以及执取与识俱起的微细色的非心所等词句所排除。这里的判定标准是这样的:凡是首先举出的色蕴等词,依蕴等来说将某法判为非所摄;凡是那些词所非所摄的,对它再次依蕴等而说为非所摄。

这里有一种逐词连接的解释方式:凡是那些依色蕴而未被蕴、处、界这三类摄所摄的法,以及被这些法(蕴、处、界三类摄)所不摄、并且也未被蕴、处、界这三类摄所摄的法,这些法就不被一蕴、一处、七界所摄。因为,依色蕴来说,其余四蕴和涅槃不被蕴摄所摄;但依处、界等摄来说,除了识以外,受等法被法处和色蕴的一部分所摄。因此,只有识可以说是不被三种蕴摄等(蕴摄、处摄、界摄)中的色蕴所摄。再者,与那识一起的、连同涅槃在内的四蕴,不被蕴等所摄;而所有这些,又不被作为识的一蕴、一处、七界所摄。这就是“以非所摄而非所摄”这一词句中的理趣。

相应与不相应的词义注释

在相应与不相应的词句中,有些词是用来显示与涅槃或色混合在一起的七识界中、哪怕与其中任何一个识界都不相应的非色法的,这些词就不能用法处、苦谛等来解说。可是,有些词是用来显示与某些识界不相应、与色混合的非色法,或者显示纯粹无所缘的,或者显示整个色蕴的,比如色有、色蕴、善等词,这些词在相应词句里不能解说,但在不相应词句里可以解说。至于无色蕴,无论是一个一个地解说,还是两个、三个或其中一部分地解说,在相应和不相应两种词句里都可以解说。因为依据“与四相应,与四不相应,同分、异分”这个说法,只有与四无色蕴同分、在同一相续中、同一刹那生起的无色蕴,才彼此相应。然而,色法对色法、色法对涅槃、涅槃对色法,都谈不上相应;同样,色法和涅槃对无色蕴也谈不上相应。因为它们对彼此来说是异分,就像无色蕴对色法和涅槃是异分一样;同样,不同相续、不同刹那的非色法之间也根本没有相应,因为它们由于相续和刹那的异分性,对彼此来说也是异分。不过,这里所说的异分并不是就一般意义而取的,因为对它们来说,相应也可能无差别地存在。但在特别区分并安立了眼识及其相应法等的地方,那里也取了异分。而在那些没有特别限定区分的地方,相应的特征也完全不可能存在。那种情况就绝对是异分,所以这里取为异分。

这里的方法是:色蕴和任何法相应吗?没有。和多少法不相应?和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;和一处、一界中的某些法不相应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眼处等非所缘法。但在有所缘的法中,受蕴和三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;和一处、一界中的某些法相应。它和一蕴、十处、十界不相应;和一处、一界中的某些法不相应。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想蕴等。

在这里,“以一”是指以意处。“以七”是指以七识界。“以某些”是指包含在法处和法界中的受、想、行。在第二种理趣中,“以三”是指除了自身之外,以其余的无色蕴。“与某些不相应”是指在法处和法界中,与想、行不相应。“与某些不相应”又是指与色和涅槃不相应。如此,进一步在一切处,都应随其相应的情况来理解。其余部分和前面所说的理趣一样。不过,这里有一个差别:“集谛、道谛等与一个意识界相应;而胜解则与意界和意识界两者相应。”这就是相应与不相应词句中的理趣。

以相应(法)解说“不相应”词义之注释

不过,在“相应与不相应词”这一节里,那些在可相应的语境中,能表明与法界相应的诸法、以及不与其他混杂的识的词,才专门加以解说。这些词应当依以下这些来理解:四种无色蕴的词、意处、七识界、依意与舍而说的两种根、识触受这三支缘起词、触的七法组合,以及依不苦不乐、有寻有伺、舍俱而说的三组三法词、七种大双词等;其余的词则不可能这样解说。正因如此,注释书中说:

“四种蕴和一处,

二根与七界句。

三种依缘,接着是触七组,

于三类中为三,于大中间中为七;

一种是寻伺俱在的,另一种是……

与舍相应,而且是唯一的。”

这里面的特征是这样:凡是与最初举出的词相应的那些法,与它们不相应的法,就说为彼等与蕴等之不相应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与受蕴相应的那些法,和它们不相应的那些法,不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,而与一处、一界部分不相应。与眼识界相应的那些法,和它们不相应的那些法,并非与任何蕴、处不相应,只是与一界不相应。应当这样理解一切处的关联方式。

在这里,“那些法”指的是色法和涅槃法,它们与受相应的诸法不相应。“一处”指的是意处。在第二种方法中,“那些法”指的是有喜的诸法。“不与任何”指的是:除了最初举出的眼识界之外,其余的耳识界、鼻识界、舌识界、身识界、意识界,以及与它们相应的法、色法和涅槃。上面所说的这一切既然已经含摄了所有的蕴和处,那么它们与任何蕴或处都不是不相应的。因为自己不可能与自己相应,也不可能与自己不相应。“一界”指的是眼识界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这就是“以相应说不相应”这一门的方法。

以不相应说相应词义的注释

在“以不相应说相应”这一门里,其实并不存在任何被称为“以不相应而相应”的法。只是为了教法表述的完整,才把这个词条也收列进来,所以巴利圣典里在一切轮项中都只说“没有,没有”。与色蕴等非所缘法不相应的,是受想行识这四蕴,而它们与其余那些法也没有相应。受等诸蕴与色、涅槃等法同样不相应,而色、涅槃等法与任何法都完全没有相应。这就是“以不相应说相应”这一门的方法。

与相应法相应的词义注释

在“以相应说相应”这一部分中,只是对那些不与色混杂、只显示无色蕴中某一分的词加以解说,而不是对色与非色混杂的词、也不是对显示一切色蕴的词加以解说,因为它们不可能具有相应的关系。因为,即使是以善等区分的一切无色蕴,也没有另一个法可与之相应。这里的要点是:最初举出的那些法,与自身相应的法再次相应,它们与蕴等的关系就称为相应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与受蕴相应的那些法,与那些法相应的那些法,这些法与三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,与一处……部分相应。与集谛相应的那些法,与那些法相应的那些法,这些法与三蕴、一处、一意识界相应,与一蕴、一处、一界部分相应。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这就是“以相应说相应”词条的方法。

以不相应说“不相应”词条的注释

在“以不相应说不相应”这一词条中,只是把相应词条里已经说过的那些词拿来解说。这里的特征是:最初以所举之词而说不相应的那些法,如果与它们再度不相应,就说这些法与蕴等不相应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与色蕴不相应的那些法,与那些法不相应的那些法,这些法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,与一处……与某些不相应。与受蕴不相应的那些法,与那些法不相应的那些法,这些法与一蕴、十处、十界不相应,与一……与某些不相应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这就是“以不相应说不相应”这一词条的方法。

以所摄说明相应与不相应的词义注释

在“以摄说相应不相应”这一词条里,其实只是在解说前面“以摄说摄”词条中已经讲过的集谛等词条。这里的判定标准是:凡是起初用所举词条——也就是蕴等三种摄——所摄的那些法,它们与蕴等的相应和不相应,就叫做“相应与不相应”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依集谛,凡被蕴等三种摄法所摄的诸法,这些法与三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,也与一蕴、一处、一界及某些法相应。与一蕴、十处界不相应,与一处、一界及某些法不相应。依女性根,凡被蕴等三种摄法所摄的诸法,这些法不与任何法相应,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,与一蕴……中略……与某些法不相应。

其中,“以一种”指的是意处。“以一种蕴”指的是行蕴。“以某些”指的是在行蕴中[除]渴爱,在法处、法界中[除]渴爱、受、想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这就是“依所摄说相应与不相应”这一项的方法。

以相应而所摄与非所摄词义的注释

在“相应所摄非所摄”这一词条中,则按照“相应相应”词条所指示的那样,只指明受蕴等词。这里的特点是:凡是与最初举出的词相应的法,就说它们被蕴等所摄,或不被摄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与受蕴相应的那些法,被三蕴、二处、八界所包含,不被其余诸蕴、处、界所包含。与识蕴相应的那些法,被三蕴、一处、一界所包含,不被其余诸蕴、处、界所包含。

这里,“以三”是指想蕴等三类。“与这些相应”是指与受相应。“以二”是指法处和意处。剩下的内容很容易理解。这就是“依相应说所摄与非所摄”这一条目下的方法。

依非所摄来解释相应与不相应这两个词的含义

再者,在“非所摄的相应与不相应”这一词句里,有些词句是用来显示细色无识、无色有识、纯粹无色、纯粹粗色或细色的;这里所解说的,正是这些词句本身。此中的特点是:那些法不为先前举出的蕴等三者所摄,而它们与蕴等的相应与不相应,即说为相应、不相应。

这里的方法是:凡是那些不被蕴等所摄的法,以色蕴来说,这些法与三蕴相应,与一处、一界以及某些法相应;与一蕴、十处、十界不相应,与一处、一界以及某些法不相应。对于法处、女性根等,也应当这样套用。

凡是依无色有而没有被蕴等所摄的法,就谈不上“相应”。这些法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,与一处、一界以及某些法不相应。对神足、善等词,也应这样套用。

在这里,因为识确实不被色蕴以及其余三者所摄,所以应当知道:它与受等三蕴相应,与其他诸蕴不相应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这就是“与非所摄相应及不相应”这一词条的处理方式。

依不相应说所摄非所摄词义的注释

在“依不相应而说所摄非所摄”这一条目中,有一类词:它们只用来显示纯粹有所缘的法,或只用来显示无所缘的法;还有一类词,则依自性、生、地、时、相续的差别,用来显示那些与某些无色蕴不相应、又混杂着无所缘法的无色蕴。像苦谛、无记、小、过去、内等词,便属于这一类。这里只指出这些词。至于其余的词,即法处、命根、名色、六处、生老死、内外、无见无对、无因等,则不予指出,因为它们根本不可能与任何法不相应。这里的要点是:那些最先由所举出的词而显示为不相应的法,依蕴等来判定其有所摄与有所不摄,这就称为所摄与非所摄。

这里的方法是:与色蕴不相应的那些法,由四蕴、二处、八界所摄,由一蕴、十处界所不摄。与苦谛不相应的那些法,由四蕴、二处、二界所摄。其中,与苦谛不相应的,就是出世间的心与心所;这些法由受蕴等四蕴、以意识界和法界的方式,由二界所摄。其余部分很容易理解。这就是“不相应所摄非所摄”这一词条的方法。以上是依分别论的方式,对此处含义的简要判定;若要详细展开,则应从《界论》的本文和注释中获取。

《断痴论》中阿毗达摩论母的义释

《界论》论母义释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