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 界论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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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界论之论母

现在,在《分别论》的论母之后——

这是《界论》等诸论的义注,今已达成。

正由论母故,于五种论母亦各随所应而作注释。

既从不明显之义,亦以简略方式决择义理;

又由分别论之方式,而有注释之方式。

其中,首先注释界论的论母。此论母依安立方式分为五种:方法论母、内摄论母、方法入门论母、特相论母、外摄论母。其中,“摄、不摄……乃至……与不相应者所摄、不摄”——此以十四句安立,为显示界论中诸法以摄等门而得分别,故安立此论母,名为方法论母,也称为根本论母。

“五蕴……乃至……作意”——此以一百二十五句安立。由于诸法应以摄等门加以分别,而此法安立于界论内部,故名为内摄论母,也称为界论之论母。

“以三法摄,以三法不摄,以四法相应,以四法不相应”——此以四句安立。在蕴等及善三法等论母法中,仅以三蕴、处、界句而显摄与不摄,并以四无色蕴而显相应与不相应;为显示这些摄不摄等方法之入门,故安立此法,名为方法入门论母。

“同分、异分”——此以二句安立,为显示唯依同分、异分之特相而有摄与不摄的方法,以及相应与不相应的方法,故安立,名为特相论母。整部《法集论》都是界论的论母——这是将六十三论句与二百双论句略摄而安立者,由于安立于界论之论母之外,故名为外摄论母。如是,这是对此五种论母中不明显义的注释。

在“摄”等之中,首先,“摄”依种类、俱生、作用、计数而有四种。其中,“愿所有刹帝利来,贤友毗舍佉,正语、正业、正命,这些法摄于戒蕴中”——这是种类摄。“愿所有拘萨罗人来,贤友毗舍佉,正精进、正念、正定,这些法摄于定蕴中”——这是俱生摄,意谓由同一处所之俱生关联而摄。“愿所有象兵来,贤友毗舍佉,正见、正思惟,这些法摄于慧蕴中”——这是作用摄。“若眼处入于色蕴之计数,则依此应说‘眼处为色蕴所摄’”——这是计数摄,于此为所意趣。依其对立当知不摄。由他们分别而有“对摄者不摄”等;依同生、同灭、同依处、同所缘而有相应;依其对立而有不相應;由他们分别而有“对相应者不相应”等;由彼二者之混合分别而有“对摄者相应、不相应”等,应如是了知。其余的是已说之义。此为此处不明显句义。

摄与不摄句义释

然而,从义理抉择而言,因为内摄论母中的色蕴等及外摄论母中的善等,由世尊以“摄、不摄”等方法论母句,依“以三法摄,以三法不摄”等方法入门论母,随宜安立以作解说,故对蕴等的摄等,依巴利圣典中所说,以简略方式而得义理抉择。以此方式,《分别论》的方法得以了知,因此我们不另作详说。

其中,在“摄与不摄”品中,先就蕴说明如下:色蕴由一蕴、十一处、十一界所摄;由四蕴、一处、七界所不摄。这里所说的“十一处”,指除意处之外的十一处;“十一界”,指除七识界之外的十一界。因为法处同样也摄得某些色法。其余则容易了知。

受等三蕴各各由一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,由四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所不摄;识蕴也是如此。唯独在此处有所不同:识蕴由七识界所摄,由十一界所不摄,差别仅此而已。其中,应当了知,受等三蕴由一法处与一法界所摄。然而,在巴利圣典中,于此处蕴句说明及以下处等说明中,如“色蕴与受蕴由二蕴、十一处、十一界所摄”等,也依二根本等方法详细作了分别。而依这一根本方法,一切处皆容易了知,故我们在此不详述。这便是蕴句说明的方法。

对于处句与界句,也应当依循蕴句中所说,随其所应,将“由三摄”与“由三不摄”结合起来而了知。唯独在此处,因为无为法无法归入蕴的范畴,所以于法处、法界中,应知除去无为法之外,其余诸法皆可归入蕴的范畴。

于诸谛中,苦谛为一切蕴、处、界所摄。集谛与道谛由行蕴所摄,亦由法处、法界所摄。灭谛不为蕴所摄,唯由法处、法界所摄。

于诸根中,命根由色蕴与行蕴所摄。乐根等五根由受蕴所摄,信等根由行蕴所摄,而命根等这一切,以及女根、男根等,亦由法处、法界所摄。其余诸根则容易了知。

于缘起支中,名色由除去识蕴的四蕴所摄,并由十一处、十一界所摄。于此,应知:在转有中,因名色亦被执取,故声处亦被执取。六处由二蕴所摄,由作为净色与识的六处所摄,由十二界所摄。生有之中,欲有由五蕴所摄,由除声处的十一处所摄,由十七界所摄。色有由五蕴所摄,由除去声等四处、鼻等三处及其识的五处所摄,由八界所摄。无想有唯由色蕴一蕴所摄,因属色法故,由二处、二界所摄。然而,此处鼻等三处,因不起处等作用,虽不为处、界所摄,但应视为由色蕴所摄。又因‘有’纯属所执取,故在取转起异熟的眼识等时,非所执取的声处于彼不被执取,应作如是见。无色有由四蕴所摄,由二处、二界所摄。生、老、死是名色诸法的相状,故由色蕴与行蕴所摄。愁、苦、忧由受蕴所摄。恼由行蕴所摄,并由法处、法界所摄。悲由色蕴、声处、声界所摄。此中其余的缘起支,以及念处、正勤,则易于了知。

四神足由二蕴、处、界所摄。此中,当知心神足依于法界、意界及意识界之决定,故不被十六界所摄。诸禅由受蕴与行蕴此二蕴所摄,由一处所摄,并由一界所摄。四无量由一蕴所摄,由一处所摄,并由一界所摄。五根、五力等也是如此。唯独心识由七识界所摄,其差别仅在于此。又当知,所有这些法,不被前述余下的蕴、处、界所摄。

依循此理,于外论母中亦应如是配合而了知摄与不摄,例如:‘善法、不善法由四蕴、二处、界所摄。而无记法,除无为之法不被蕴所摄外,由五蕴、十二处、十八界所摄。’等等。此是此处的略说,广说则应取自《界论》根本典及注释书。

“摄、不摄”之句义决择已竟。

义决择。

‘以所摄对不摄’句义释

在‘已摄、不摄’这一句上,不可能对一切色蕴等词作出解说。然而,此中那些表示色法之部分、不与非色法相混,以及表示识之部分、不与他法相混的词,于此进行解说。当知这些词是依于除意处、法处的十处,除法界的十七界,以及七色根而了知,并非依于色蕴等。正是因此,在圣典中说——

十处、十七界,

七根、无想有、一蕴有,

悲、有见有对,

及无见有对、有所执取。

以上为摄颂。色蕴唯被色蕴所摄,受蕴等亦唯被受蕴等所摄。而且,它们也并非不被任何处、界所摄,故不存在“以所摄而不摄”的情况。因此,此处的义决择唯依如前所述的处而作。此处的特征是:若某法被蕴所摄,却不被处、界所摄;或被蕴、处所摄,却不被界所摄,则该法可称为不被蕴、处、界所摄。如何说?以眼处为例,那些被蕴所摄、被处所摄,却不被界所摄的诸法,它们不被多少蕴、处、界所摄?它们不被四蕴、二处、八界所摄。同样,对于色处等、作为净色与境的诸界以及色根等,应知配合的次第。

于此,其方法如下:以眼处而言,那些色法若依蕴摄则被归为色蕴,依处摄与界摄则不被眼处所摄、不被眼界所摄,因为眼处与眼界只是将这同一眼根分别摄入处与界;他们不含眼处的所有色法,不被四无色蕴、二处(眼处与意处)、八界(眼界与七识界)所摄。对于色处等,亦以此方法类推。于此项中,眼处自身被三种摄(蕴摄、处摄、界摄)所摄,故无不被摄的情况,因此它被表述为“依蕴摄被摄、依处摄不被摄、依界摄不被摄”,如此以三种摄与不摄之限定来修饰;又因“以多少蕴”等是就不被蕴等所摄的法而说,故应知眼处与无色蕴共属外部。正如在此以眼处所标示的色法有摄与不摄的情况,而非眼处本身,于以色处等所标示的项中,亦应依理类推。

而在其余各目中,凡属眼识界的法,若依蕴摄则被归摄,依处摄则被归摄,依界摄则不被归摄——这些法即不被四蕴、十一处、十二界所归摄。对其余的识界也是如此。在缘起支中,属无想有情的法……这些法不被四蕴、十处、十六界所归摄。属所造色的法……这些法不被四蕴、十一处、十七界所归摄。这四者是前所未见的特殊之处,其理相同。其中,就眼识目而言,‘十二’指除六识界外的其余界,因为六识界本身虽被蕴摄及处摄所归摄,却不被界摄所归摄,因此不被其余的十二界所归摄。对其余的识界,类推可知。

第二项中,‘以三处’指色处、法处与意处。因为在无想梵天界中,以色处摄及法处摄而有的二处,以生有的方式出现在经典中,而它们为蕴摄所归摄,却不为处摄与界摄所归摄。其余九种色处因与彼二处及意处、法处相关,故说为不被归摄。‘以九界’指色界、法界与七识界。

第三项中,‘以十’指除去色处与法处。‘以十六’指除去色界与法界。所谓‘无见有对’的九种粗处,它们为蕴摄所归摄,而不为处摄与界摄所归摄;色处与法处二种,则不被其余的处与界所归摄。

在第四项中,“以十一”是指排除了触处,因为触处的所造色不被处等所摄。其余内容容易了解。以上是“已被摄”与“未被摄”之句的解说方法。

以不摄对所摄之句义释

在“以未被摄与已被摄”之句中,那些唯以识或粗色、不相混杂而阐明法处之一分的词句,才被指出。然而,当知这些词句是依三蕴(受等)、除苦谛之外的三谛、除净色与意根之外的十六根,以及依无明、行、触、受、爱、取、业有、生、老死、愁、苦、忧、恼这十四缘起支的词句来说明,而非依色蕴等。因此,在注释书中说:

三蕴、诸谛,以及十六根;

缘起支中,句有十四与十四。

于十种集群中,共有三十句;

小中间二法有二种,大中间二法有八种。

如此,摄颂已说。这里的特征如下:凡不被‘蕴’之句所摄,而被‘处’、‘界’之句所摄者,正是以三种限定语所修饰的,依蕴等而说其摄属。如何说?那些属于受蕴、依蕴的摄属不被纳入、而依处和界的摄属被纳入的法,它们被多少蕴、多少处、多少界所摄?这些法,除将无为法从蕴中除去之外,被三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。

此处的方法如下:以受蕴而言,涅槃、微细色、想与行,依蕴的摄属不被纳入,而依法处、法界的摄属被纳入。其中,涅槃不入蕴的摄属,其余三者入色、想、行三蕴的摄属;而在此,处与界应知一切时唯依法处、法界而存在,因为其他的处、界并不存在;在其中,涅槃亦入摄。因此才说‘除将无为法从蕴中除去’。其意思是:仅在蕴的摄属中除去无为法,而非在其他的摄属中除去。对于想蕴等,也应知如此配合。然而,这里有一差别:那些属于命根的法……这些法被受、想二蕴所摄;色命根、非色命根、涅槃、受、想、识蕴,依蕴的摄属不被纳入,其中只有涅槃、受、想依处和界的摄属被纳入。其余内容容易理解。这是关于‘以不被摄与被摄’之句的方法。

以所摄对所摄之句义释

而在‘以被摄者而摄’的句中,那些唯显示行蕴的一部分、或受蕴的一部分、或微细色、或声的一部分,且不与其他法混杂的句,才被说明。那些将蕴、处、界中的某一部分当作整体而执取的句,是不恰当的。可是,那些句应依二谛——集谛与道谛、十五根、十一缘起支等来理解。此处的特征如下:凡是自身依蕴等而被摄的,对于那个先被举出的词,再次依蕴等而说其摄。

于此,初始词句的理趣如下:凡那些依集谛而被蕴、处、界三种摄所摄的法,由这些法所摄,且又依蕴、处、界三种摄所摄的法,这些法即由一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。因为,依集谛,除了渴爱之外的其余诸行被蕴等摄所摄;反过来,又由那些诸行摄取了渴爱本身;而此渴爱又被行蕴、法处、法界所摄。于其余诸法,理趣亦然。这就是‘已摄而摄’这一词句中的理趣。

以非所摄而非所摄之词义解释

然而,在‘以非所摄而非所摄’这一词句中,所要说明的正是那些色蕴等词——它们被执取五蕴的苦谛等词,以及执取与识俱起的微细色的非心所等词所排除。此处的特征如下:凡是被首先举出的色蕴等词,依蕴等即属非所摄;凡是被那些词非所摄的,对于它,又再次依蕴等而说为非所摄。

于此,有一词句的连结方式:凡那些依色蕴而未被蕴、处、界三种摄所摄的法,由这些法所不摄,且又未被蕴、处、界三种摄所摄的法,这些法即不被一蕴、一处、七界所摄。因为,依色蕴,其余四蕴与涅槃不被蕴摄所摄;然而,依处、界等摄,除了识之外,受等法为法处及色蕴之一部分所摄,因此,唯有识被说为依三种蕴摄等而不被色蕴所摄。反过来,与彼识一同的,连同涅槃的四蕴,不被蕴等所摄;而所有这些,又再次不被作为识的一蕴、一处、七界所摄。这就是‘以非所摄而非所摄’这一词句中的理趣。

相应与不相应之词义解释

在相应与不相应的词句中,若某些词显示为与涅槃或色相混合的七识界中,不与任何一界不相应的非色法,则无法以法处、苦谛等来说明这些词。然而,对于那些显示与某些识界不相应、与色相混合的非色法,或显示纯粹所缘,或显示整个色蕴的词——如色有、色蕴、善等——在相应词句中无法说明,但在不相应词句中则可说明。对于无色蕴,无论是各别说明,还是两个、三个或部分说明,在相应与不相应这两种情况下皆可。因为依‘与四相应,与四不相应,同分、异分’之说,唯与四无色蕴同分、在同一相续中、同一刹那生起的无色蕴,才得以互相相应。然而,色法对色,色法对涅槃,以及涅槃对色,皆无相应;同样,色与涅槃对于无色蕴亦无相应。因为它们对于他们是异分,正如无色蕴对于色与涅槃是异分一样;同样,不同相续、不同刹那的非色法亦无相应,因为它们由于相续和刹那的异分性,对于他们也是异分。不过,此处的异分是就一般意义而取,因为对于它们,相应也可能无差别地存在。但在特别区分而安立眼识及其相应等时,

此处理趣如下:色蕴与任何法相应吗?无有。与多少法不相应?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;与一处、一界的部分不相应。此理趣亦适用于眼处等非所缘法。在有所缘法中,受蕴则与三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;与一处、一界的部分相应。与一蕴、十处、十界不相应;与一处、一界的部分不相应。此理趣亦适用于想蕴等。

其中,‘以一’指以意处。‘以七’指以七识界。‘以某些’指以包含在法处、法界中的受、想、行。在第二种理趣中,‘以三’指除去自身,以其余的无色蕴。‘与某些不相应’指与法处、法界中的想、行不相应。‘与某些不相应’又指与色和涅槃不相应。如此,于上述一切处,应随其所应而知。其余则如前述之理趣。然而,此处有一差别:‘集谛、道谛等与一意识界相应;而胜解则与意界和意识界两者相应。’这便是相应与不相应词句中的理趣。

以相应而不相应之词义解释

而在“以相应说相应”的词条中,对于那些在可相应处,能显示与法界相应之诸法、以及不与其他识混杂之识的词,才予以解说。这些词应当了知:乃依四种无色蕴词、意处、七识界,依意与舍而说的二根,识、触、受三缘起词,触七法组,以及依不苦不乐、有寻有伺、舍俱而说的三种三法词、七大双词等而了知,其余则不可能。因此注释中说:

四蕴与一处,

二根与七界词;

三种依缘起,及触七组,

三法中分说三种,七大中广列七种;

一者有寻,一者有伺,

另有一种与舍相应。

摄颂已说。此处所指的特征为:与最初所举之词相应的诸法,对于那些不相应的诸法而言,即与蕴等不相应,故说为“不相应”。

此处的方法如下:那些与受蕴相应的法,对于与他们不相应的法来说——这些法不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,与一处、一界部分不相应。那些与眼识界相应的法,对于与他们不相应的法来说——这些法不与任何蕴、处不相应,但与一界不相应。一切处之关联,当如此了知。

其中,“那些法”指色与涅槃法,它们不与受相应诸法相应。“一处”指意处。在第二种方法中,“那些法”指有喜的诸法。“不与任何”指除最初举出的眼识界之外,其余的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识界、与彼相应的法、色及涅槃。由于这一切已含摄所有蕴、处,故不与任何蕴或处不相应;因为自己与自己既非相应,也非不相应。“一界”指眼识界。其余容易了知。这便是“以相应说不相应”这一门的方法。

以不相应说相应词义解释

在“以不相应说相应”这一门中,并不存在依不相应而称为相应的法,只是为了教法的圆满而安立此虚设之词,因此在圣典中的所有场合都说“无、无”。与色蕴等非所缘法不相应的四蕴,它们与其他法也没有相应;受等诸蕴与色、涅槃等同样不相应,它们与任何法都没有相应。这便是“以不相应说相应”这一门的方法。

以相应对相应之句义释

在“以相应说相应”这一门中,所解说的只是那些不与色混杂、唯显示某一类无色蕴的词,而不是那些显示色与非色混杂的词,也不是显示一切色蕴的词,因为它们不存在相应的关系。事实上,即便是依善等区分的一切无色蕴,也没有其他法可与之相应。此处的特征为:最初举出的那些法,与自相应的法再次相应,其与蕴等的关系便称为相应。

此处的方法为:与受蕴相应的诸法,以及与他们法相应的诸法,他们法与三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,与一处……部分相应。与集谛相应的诸法,以及与他们法相应的诸法,他们法与三蕴、一处、一意识界相应,与一蕴、一处、一界部分相应。其余易知。此为“以相应说相应”词条的方法。

以不相应说不相应词义解释

而在“以不相应说不相应”的词条中,则只就相应词条中已说过的那些词进行解说。此处的特征是:那些法,既与最初举出的词不相应,又与彼不相应法再次不相应,便说他们与蕴等不相应。

此处的方法为:与色蕴不相应的诸法,以及与他们法不相应的诸法,他们法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,与一处……部分不相应。与受蕴不相应的诸法,以及与他们法不相应的诸法,他们法与一蕴、十处、十界不相应,与一……部分不相应。其余易知。此为“以不相应说不相应”词条的方法。

以摄解释相应不相应词义

在“以摄说相应不相应”词条中,仅解说此前“以摄说摄”词条中所阐释的集谛等词。此处的特征是:凡最初所举之词为蕴等三者所摄,它们与蕴等的相应与不相应,即称为“相应与不相应”。

此处所示之理为——依集谛,凡为蕴等三种所摄之诸法,彼诸法与三蕴、一处、七界相应;与一蕴、一处、一界及某些[蕴等]亦相应。与一蕴、十处界不相应;与一处、一界及某些[蕴等]不相应。依女性根,凡为蕴等三种所摄之诸法,彼诸法无任何相应,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,与一蕴……乃至……与某些[蕴等]不相应。

此中,“以一”指意处。“以一蕴”指行蕴。“某些”指行蕴中,于法处、法界中的渴爱、受、想等。其余甚易了知。此即“依所摄[说]相应不相应词”之理。

依相应解释所摄非所摄诸词之义

在“相应所摄非所摄”一词中,即如“相应相应”词所指出的受蕴等词那样来指明。此中的相是:那些与最初所举之词相应的法,依蕴等说为“所摄”与“不摄”。

兹述其理:与受蕴相应的诸法,为三蕴、二处、八界所摄,为其余所不摄。与识蕴相应的诸法,为三蕴、一处、一界所摄,为其余所不摄。

此中,“以三”指想蕴等三蕴,与这些相应者即与受相应。“以二”指法处与意处。余者易知。此是“依相应而说所摄非所摄”之理。

依非所摄解释相应不相应诸词之义

关于“非所摄的相应与不相应”这一词句:凡是用来阐明“细色无识”“有色有识”“纯无色”,或唯阐明粗色乃至细色的词句,即唯指这些。此处的特征是:那些最初所举之法未被蕴等三者所摄的诸法,依其与蕴等的相应或不相应,而被称为相应或不相应。

其中的法则如下:那些依色蕴而不被蕴等所摄的诸法,这些法与三蕴相应,与一处、一界以及部分蕴等相应;与一蕴、十处、十界不相应;与一处、一界以及部分蕴等不相应。同样地,对于法处、女性根等,也应如此结合。

那些依无色有而不被蕴等所摄的诸法,并没有“这些法相应”可言。它们与四蕴、一处、七界不相应,与一处、一界以及部分蕴等不相应。同样地,对于神足、善等词,也应如此结合。

其中,因为识依色蕴并不被三蕴所摄,所以它与受等三蕴相应,与余者则不相应。余者极易明了。这就是“于非所摄中相应不相应词”的道理。

依不相应解释所摄非所摄诸词之义

于“依不相应而说所摄非所摄”的词中,凡是显示纯粹有所缘法或无所缘法的词,或是依自性、生、地、时、相续的差别,显示与某些无色蕴不相应、且夹杂无所缘法的无色蕴的词,如苦谛、无记、小、过去、内等词,唯指出这些;其余法处、命根、名色、六处、生老死、内外、无见无对、无因等词,由于它们全无不相应之可能,故不指出。这里的道理是:最初由所举之词而显示不相应的那些法,依蕴等的所摄与不所摄,便称为所摄与非所摄。

此中之理:与色蕴不相应的诸法,这些法为四蕴、二处、八界所摄,为一蕴、十处界所不摄。与苦谛不相应的诸法,这些法为四蕴、二处、二界所摄。其中,与苦谛不相应即指出世间心心所,这些法依受蕴等四蕴、依意界与法界,为二界所摄。其余极易明了。这就是“依不相应说所摄非所摄词”的道理。此是依分别论法,对于此决定义的略说;若要详说,则应从《界论》的本母与注释中汲取。

《断痴》阿毗达摩论母义释

《界论》论母义释已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