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第一章

216 段

1. 第一章

色之摄

3

于此,有二:谛、胜义及俗谛。

“凡坚固性等可被认知者,谛——此即胜义谛”,应该这样来理解。

4

应知安立、差别等,此二即是世间共许义;

实性与施设所成者,如其自性,说名为谛。

5

此处,究竟义即涅槃与五蕴之积聚;

蕴义已略说,复说过去等差别。

6

于受等中唯于一,蕴声乃是依惯用;

如于海等部分中,而有海等之声。

7

于此,由寒等生起,色即是地、水、火、风;

大种即坚硬、流动、炎热、推动之性。

8

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,以及光明与声音;

气味、味道、女人与男人,以及所依处与命根。

9

虚空、生、老、坏灭,以及色的轻快性;

柔软性与适业性,身表与语表,以及物质性。

10

眼等诸根,以欲见等为因,是业所生、由物质所成;

净色以色、声等为所缘,是眼识等之境界。

11

食素即是维持身命者,以女根、男根等为因;

而二种性根如同身体一般,遍满却不共存。

12

所依处是诸界之所依,二者是业所生的护持;

命根对于青莲花等而言,犹如水在住立的刹那。

13

虚空是诸色的分界;所谓生等三者,

即是色的生起、成熟与坏灭,如其次第。

14

轻性等三法,当知即是色的次第状态;

不迟钝、不僵硬,且能随顺身业。

15

由能引发前进等动作的心生风界之变异,即是身表;

此即造成色法僵硬等之因。

16

发语之心所引起的大种及依处之变异,

正是语表所依色撞击之因。

17

一切色法皆无记、不相应、无因。

无所缘者,属欲界等,如此即以一类而摄。

18

内处眼等五者,正是净色;

以处而论,它们即是处;以门而论,与表色俱。

19

其余二十二种、二十一种、二十种,属于外部。

以下依次为非净色、非依处、非门。

20

五种净色、依处、命根、诸根、非根,以及其余诸法。

从最初起始,除声之外,乃至味,属于粗色,而非其余。

21

八种不可分离之色,即色、香、味、食素;

他们为不可分离之色,其余则称为可分离之色。

22

从十八种色开始,此乃所造色,而非其余。

在欲界中,除触之外,此为大种,而非其余。

23

有学、有对、有学有对,除去此二种;

色、其余者、粗、细,如此则为三种。

24

业生、非业生、非业生非非业生,为三种。

同样,依心生、时节生、食生等力,亦为三种。

25

所见、所闻、所觉,以及由心了知者;

一一各有五种,合为二十种次第。

26

心所依处、表色,与眼等五门;

其余诸法,有依处与门,亦无依处与门。

27

所造色、非色、虚空、限界,及相色。

生等三色、变化色,及轻快性等色。

28

正如有为法的特相是有为相,同样地,

限界等色法,不超越其同类。

29

于此,依于业、心、时节与食之缘力。

应知色之转起,及依聚之转起如何?

30

业生色有具根与事,心生色有表色与声;

心生火界、轻快性等三色,是心与火界所生。

31

八法有生,虚空有四生,又有老性与坏灭;

此二法不从任何处生,因为那是异熟的差别。

32

即使以生而论,也没有‘生’的自性,何况从任何方面说‘心的安立’?

由于它缺乏特征,纵使存在,亦不能确定。

33

由业、心、食、时节所生,有九种聚与七种聚;

应知有四种及两种:于有情中有两种,于无情中有两种。

34

以命根为第八的八法聚,以命根为第九的九法聚,以及以处为第九的九法聚。

眼等五种十法聚,以及九种业生聚。

35

还有纯八法聚、与表色俱的九法聚和十法聚。

以纯净之声为第九的九法聚,以及以轻快性等为第十一的十法聚。

36

加上表色、轻快性等,则成为十二法与十三法聚;

当知这些为心生聚,有七种或六种。

37

纯八法聚、声九法聚,以及以轻快性等为第十一的十一法聚;

以声、轻快性等为增上,有四种时节生聚。

38

由纯八与轻快性等所成,这两种食生色聚皆为九法聚。

七种、四种、二种,如是,色聚有二十一种。

39

三法、八法,四种九法,九种十法;

三法、二法、一法,由一法、十法、二法及三法所摄。

40

四种界,此处依增上力而说。

当知,色之差别乃由业、心、时节、食所生。

41

地界有二十种,从发等乃至脑。

从胆汁等乃至尿,水界有十二种。

42

由它而有温养,由它而有消化与燃烧;

由它而有冷等之熟,火界有四种增上。

43

上行风、下行风、腹内风、肠内风、肢体循环风,以及入出息——当知风界有此六种。

当知入息等六种,皆依风而立。

44

脓、尿、粪及胃中物,此四种为时节生。

鼻涕等由业与心所生,唾液则为时节生;此六种同为一类。

45

汗与脂肪为时节所生,唾液则由心与时节所生;

二生者有三十二部分,其余则皆为四种所生。

46

在一生等四种之中,时节生者有四个八法聚;

命根生者为九法聚,心生与业生各为八法聚。

47

在二生之中,由心与时节等,各有两个八法聚。

于所余、火、风界中,一一各有三个三法聚。

48

由业所生之八法聚,依业生起于八处;

如此,这八种寿命阶段,即是此八种四生。

49

其余二十四种色聚中,有三种八法聚,各于四处生起。

于每一八法聚中,应知有由食、心、时节所生的聚集体。

50

由业所生的身十法聚等,于彼处亦有十种。

二十四种色聚,一一更分二种。

51

其次,眼、耳等五根,各有十法聚;

名为声的九法聚,如是依聚而说,则有二种与三种。

52

有一百五十三、一百一十与一百零九(数法聚)。

依次为十法聚、九法聚与八法聚。

53

于身中生起百五十种色聚,复有千种色法运行不息。

诸根具足时,色法依界之差别而成就。

54

心生起时,有色的因;然而业等亦是因。

此处不论心的住时,于心的坏灭时则色法不生。

55

因说“住者之变异”,故有住时;

若依相续而说,此处即称为住。

56

或说业住三刹那,心唯在生起刹那。

时节与食素,于其自位,成为色法之因。

57

于结生等刹那,依身

依身十法聚与所依,有三种。

对于有心者,则有十种法聚。

若无有心,则有两种。

58

此后,由业、火界、心所生的诸聚集体,

以及前文所说的两种八法聚,于所说刹那中应说。

59

由时节而生起食生色,以及眼等十法聚;

从四种缘,色法如是聚集而转起。

60

此色法于十七心识刹那的寿量中,除去表色之相;

色法相续而灭,引生老等之果。

61

坏灭之后,于第十七心识刹那生起时,此业生色便不再生起。

此后,业生色不再生起;因其灭尽,故有死亡。

62

或者,由寿命与业两者的灭尽,而有死亡;

或者,由于某些众生的断灭业加害。

63

于化生者,有七种业生十法聚;

在欲界中,于最初生起之际,由火界等所生者,先已增长。

64

于初劫之人,以及恶趣中的盲者;

对于聋者,最初有六种十法聚,乃由往昔余业所生。

65

对于此处的盲聋者,则有五种不存在;

应依理而知,此处或为五种,或为四种。

66

若缺眼等三法,则唯有四种;

所说之法,经审察已,智者应持取。

67

于色法中,有命根六法聚,及眼等七法聚三种;

由时节与心,有五类和六类;于无想有情中,亦有五类和六类。

68

依界等之决定,经典中所说的香与味之生起;

在那里,诸大种的生起,不必然有触的转起。

69

如同坚硬、热恼、变动之性,从诸界等功能而言,并非不存在;

其他如香等,则依他们功能而被认知。

70

于色法中,有对碍等性质,如同其中所呈现的变坏之性一般。

撞击与声的生起,是余色法之因。

71

应如是抉择,唯有此说,方不违经文;

或者,依他们应知,有十法聚、九法聚、八法聚。

72

欲界一切色法,有十九种色;

无想有情之色法有十种,梵天之色法则除香与味。

如是,在谛摄中,名为色摄。

第一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