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文分段

三法本母复注

50 段

三母句的注释

现在,为了说明已经承诺过的内容,他说:“现在,如是我……中略……说话的时机到了”等等。从这以后,也就是从“善法”这一句开始。

1“以一切句得名”:因为“受”这个词存在于三个句当中,所以由它得名,就是“以一切句得名”。难道“与乐受相应之法”是四个句,其余的也一样,这样一共是十二个句,而不是三个句吗?这是就“受”这个词作为三个句的组成部分来说“以一切句”,这样说并不恰当。因为“受”并不是单独的一个句,也不是任何一个句的组成部分,也不具有“乐”等句的性质,那么由它得名,怎么能称为“以一切句得名”呢?这是因为,能表达所欲义理的一组句具有句的性质。所谓“句”,就是依此而通达、了知,因此,“与乐受相应之法”这一组句能完整地使人了知所欲表达之义,所以这一组句被称为“句”。其余的也应如此理解。因此,由那三组的组成部分而得名的,就是“以一切句得名”,这是恰当的。

从文句和义理两方面来说:在这里,由于和因句、有因句等文句相关联,所以是从文句方面;由于和因之义、有因之义等义理相关联,所以是从义理方面,应当知道它们之间是互相关联的。有因与因相应这一对,在因二法里,因为和诸因相关联,所以是和因二法相关联;因与有因二法,则是和因二法与有因二法相关联,这是依同一句来说的。同样地,因与因相应二法,是和因二法与因相应二法相关联;非因与有因二法,则是依一句和二句的方式,和因二法与有因二法相关联。譬如花蕊,就像花所构成的花蕊;譬如花聚,就像手中等处的花的聚合。在花蕊、花聚等当中,花等是以茎等而互相关联的,所以说这些二法具有这样的关联。由于二法的共通性,也就是和其他因二等法在二法层面上具有相同的性质。所谓其他,是指有所缘二等法。凡是有未被收摄的部分的,就是有部分;凡是没有的,就是无部分。

“尊者您还好吗?”这样问的时候,为了让所问的意思更清楚,又接着问:“尊者您没有病痛吧?”所以“善”这个词有“没有病痛”的意思。在《巴希帝咖经》里,法藏师赞叹世尊的身行等时说:“大王,凡是无可指责的身行”,这里把善的身行说为“善”。因为世尊已经没有会带来乐果的业了,所以一切远离过失的身行等都被说为善。在“于诸善法”中,菩提分法被称为“善”。而这些与观、道、果相应之法,并不完全都是乐果,所以“善”这个词有“没有过失”的意思。“肢节”一词,因为和“善”这个词连用,是以属格表示处格的意思,或者意思是“在肢节等的名称、作用、目的等当中”。“舞乐”一词也是以属格表示处格,或者应该理解为“在舞乐的种种方面”。因为执取善法的缘故,福德就这样增长,所以能产生福果的业被称为“善”。“是法”的意思是:因为是空法,所以只是自性而已。同样,在“于法中随观法”这里,“法”这个词也应该理解为“空”的意思。

“动摇……中略……破坏”:在这里,后一句是前一句的释义。或者,“动摇”等三个词说明“动摇”的含义,应配合“彼分断”等来理解。由于没有断除,不善法在相续中持续潜伏;它们与贪等不净相应,又能带来种种苦,因此以可鄙的方式潜伏。即使是与智不相应的法,智也是它们的亲依止缘;因此,一切善法都应当由善智令其生起,所以称为“善”。已生和未生的品类都已包含在两者之中,因此应当像两种正勤一样,通过断除和不令生起来斩断杂染分中的这两部分。

对于执取“有情”等的心,其行境就像“有情”等一样;当以慧审察时,它们并非没有自性,而是保持着自己的自性,所以叫“法”。并不是在保持自性之外,还有另一个叫“法”的东西。因为除了能坏等性质之外,并没有别的色等;除了坚硬等性质之外,也没有别的地等法。然而,如果不换个方式,就无法让人明白,所以依名称,把已了知和未了知的自性法当作好像另外的东西,说“保持自己的自性”。为了显示有缘法中的差别,又说“或者被缘所保持”。“被保持”就是被执持、被了别的意思。

“不善”这个词,并不只是否定善、只是说善不存在,也不只是说它是与善不同的另一种东西;为了表明它是善的直接对立面,才说“就像朋友的对立面是非朋友”等等。而它是对立面之词这一点,从“无记”这第三聚的说法就可以知道。因为,如果不善这个词只是说善不存在,那它就没有说到任何法,也就不会用“无记”这个词来说第三聚;这样一来,就会变成只有“善法”和“无记法”两类,而不是三类,而且这样一来,不善这个词就没有任何意义了。如果真是那样,那就应当说“非无记”,因为就像善不存在一样,无记不存在的情况也可能发生。所以,如果只是说不存在,那么就像只是无记不存在一样,只是善不存在就成了不善,它就不算一个聚,也就不会有叫做“无记”的第三聚。可是,因为无记被说成是第三聚,不善也就被理解为一个聚。因此,不善这个词并不是说不存在;又因为它在“保持自性”等意义上与“法”这个词所指相同,所以不善这个词并不是只说善不存在,也不是只说与善不同的另一种东西,这同样从第三聚的说法就可以知道。因为,如果不善是指与善不同的另一种东西,就像“非心所”是指与心所不同的另一种东西那样,那么由于善和不善这两个词已经涵盖了一切法,没有剩下一个没被涵盖的第三聚,这就应当像“心所二法”那样,只说“善法、不善法”两类,而不应该说“无记”这第三聚。可是第三聚确实被说了出来,所以不善这个词并不是指与善不同的另一种东西。通过排除法,由于在世间如“非朋友”一词中、在教法如“无贪”一词中,都能看到前缀“a-”用在表示对立面的地方,所以在这里,不善这个词作为对立面之词也是成立的。而且因为在这里已经约定俗成,所以它不是表示别的意思。它的对立性,应当理解为自性相违以及应被善所断除,而不是因为善被消灭。因为善并不是被不善断除的;恰恰相反,是力量强大的、由修习所产生的善,以彼分断、镇伏断和正断的方式,断除那长久随眠的不善。

不是无记,而是没有说明。那么,这些法为什么是没有说明的呢?难道不是已经用“与乐受相应”等三法句、二法句,以及眼识等词、触等词说明了吗?不是没有说明,而是那些说法在这里并不适用,因为没有说到,所以不随顺。因为并不是先说了“与乐受相应的诸法”等等,然后才说“无记”,所以那些说法在这里不随顺,因此不能以那些说法应当说明的方式说它是没有说明。但善和不善的说法在这里已经说了,所以是随顺的,因此以善不善的方式应当说明而没有被说明,由此可知“以善不善的方式没有说明”就是它的意思。或者说,无记就是非异熟,从“无记”这个词本身就能知道非异熟的意思。因为世尊的言教并不需要靠其他证明才能成立,世尊以善知众生意乐、随眠、行境等的智慧,为了让他们悟入而宣说诸法,他们听了之后就能通达其中的意义。但后来的人,为了理解世尊宣说那些种种言教的意义,以及他们是如何通达那些意义的,就必须亲近师长、听闻学习才能知道。所以这里不陈述理由,直接说“以善不善的方式没有说明”就是它的意思。如果有人反驳说:“因为不以不善异熟的方式说明,善法就变成无记;因为不以善异熟的方式说明,不善法也变成无记。”那么也应该用“世尊的言教不需要靠其他证明才能成立”来阻止他,因为随顺的说法应当说明而没有说明,而且从无记本身就能知道。因为并没有说非异熟的话,也没有说善的话,所以不能说非异熟的话有更多,也不能说善应当说明而没有说明。因此,善法并不是无记。不善法不是无记的道理,也应当这样套用。

或者,前缀“vi-”表示相违,“ā-”表示面向、朝向,所以,由各自的缘而使它们互相面对、互相违逆,又因为特相相违以及能毁坏与所毁坏的关系,因此称为“记”,也就是善与不善。不称为“记”的,就是“无记”。因为无记法在特相上并不像善与不善那样互相对立。非异熟法并不像苦异熟与乐异熟那样相违,乐异熟也不像苦异熟与苦乐异熟那样相违,同样,它们也不舍断任何法,也不被任何法所舍断。这是我在这个地方自己的见解。

“无过失乐果之相”这句话里,“无过失”是指这些法没有过失,也就是远离应受谴责的状态、没有过患的意思。由此说明它们具有不可谴责性,而不只是“没有过失”而已。因为还有其他无过失的无记法,如果只说“无过失”,就会把它们也误当成善法;为了避免这个毛病,所以又说“乐果”一词。或者说,这里讲的“无过失”是指过失的对立面,不像《巴希帝咖经》(中部2.361)里那样指已止息过失或仅仅远离过失;因此,“无过失”一词显示的是摧毁过失的状态。然而,善法与无记法有别,而善与不善又共通“有果报”这一特相,为了在这一点上显示善法的殊胜,所以说了“乐果”一词。因为仅凭前一个词,善法就已经与不善、无记区分开了。“乐果”是指这些法有快乐的果报。由此,在善与不善共通的“有果报法”这一共性中,它显示的是善法成熟为乐果的本质,而不只是说它们有乐果这件事。这些法既无过失又有乐果,所以叫“无过失乐果”。善法以此而被了知,所以这是“相”;这些法以无过失乐果为相,所以叫“无过失乐果相”。难道这些善法本身就是无过失乐果,它们怎么能成为自身的相呢?因为按照已知与未知的词义,相与所相的关系是成立的。也就是说,依“善”这个词义而尚未了知的善法是所相,依“无过失乐果”这个词义而了知的则是相,这样说是合理的。或者,“相”就是被了知者,也就是本质。这些法既是无过失乐果,又是其本质,所以叫“无过失乐果相”,意思是:以无过失乐果的状态而被了知的本质,就叫做善。

或者,通过“无过失”这个词,说明它们具有无过失的性质;通过“乐果”这个词,说明它们具有乐果的性质。因此,无过失又有乐果,就是“无过失乐果”。这就是这些善法的相。在“作具格”和“作性格”中,“相”这个词指的是本质。所以,以无过失乐果为本质、具有那种本质的,就叫做善。在这里,通过“无过失”这个词,显示善法在自身生起时的快乐性;通过“乐果”这个词,显示它们在果报上的快乐性。前者是依自身生起的本质而说相性,后者是依在异时能产生果报的能力而说。同样,前者显示善法的自身清净,后者显示其果报的清净。前者使善法从不善的本质中脱离出来,后者则使它从无记的本质中脱离出来,因为后者表明了它有果报。或者,前者通过显示它与过失相对立,以作用义、以味来表明它摧毁不善的味;后者以成就义表明它有可爱果报的味。前者以现起的方式、以现起来显示清净的现起;后者以果义显示乐果的现起。前者说明如理作意是善法的足处,因为由此它们才成为无过失的;后者显示善法是其他法的足处,因为它们是乐果的原因。在这里,“乐果”一词中的“乐”,应当理解为“可爱”的同义词。因为善法是可爱四蕴的果报,而不只是乐受的果报。而且,由于行苦的止息而称为乐,这种乐果性根本不存在,因为那不是它的果报。如果“果”这个词是“结果”的同义词,那么也应当把通过等流果而带来的可爱色法包括进去,说它具有乐果性。

“有过失、苦果之相”在这里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随具体情况理解其含义和关联。善与不善是依“应得果报”这一相来说的;无记法因为不具备这种性质,所以其本质不是应得果报,因此说“无记法以无果报为相”。正如善与不善以“应得乐果”“应得苦果”而说为具有这样的相,同样,这里无记法也以“应得无果报”而说为具有这样的相。因此,像“曾有业,没有业果报,将没有业果报,没有业果报;有业,没有业果报,将没有业果报;将有业,将没有业果报”这类说法,并不会使善与不善失去善与不善的性质,或变成无记。因为那些善与不善并非应得乐果、苦果,它们不是有果报的法;也并非应得无果报,因为它们不是无果报的法。

所谓“善”或“法”等等,指的是善法句有两个,不善法句有两个,无记法句有两个。关于“同义还是异义”,他是就每一对、每一对各自相对而提出同义异义的问难,不是就全部六个一起问。论师知道问难者想在这里找出毛病来发问,就说:“这里有什么呢?”意思是:在同义异义这个问题上,你的问难还没说完整,剩下的先说出来吧。如果它们是同义的,就像“因陀罗”和“释迦”这两个词只是在声音上有差别,“善”和“法”这两个词也是这样,在意义上没有差别。就像说“因陀罗、释迦”时,等同于说“因陀罗、因陀罗”;同样,“善法”这个说法就等同于说“善、善”。其余两组也应照此配上“不善、不善”的相似说法和“无记、无记”的相似说法。如果它们是异义的,就像“因陀罗”和“俱毗罗”这两个词在声音和意义上都有差别,“善”和“法”这两个词也是如此,不善法等等也是如此。这样一来,用六个词、四个词说出了六种、四种不同的意义,就会导致善三法等变成善六法等的过失,以及因二法等变成因四法等的过失。

难道不是这样吗:三个“法”字就像三个“因陀罗”字一样,如果形式没有差别,意义也不会有差别,那就不会出现六种的情况。因此,或许应该这样说:“三法与二法变成了四法与三法的情况。”但不应该这样说。因为三个意义相同的“法”字,就像三个“因陀罗”字一样,在言说中并没有这样用的必要;而这里所说的那些“法”字,则像“月”字一样,虽然形式没有差别,意义的差别却可以成立。即便如此,就像一个形式无别的“月”字可以表示时间、某种谷物以及金月,同样,一个“法”字也可以用于不同的意义。因此,就像时间等是“月”字的意义一样,那些应当由“法”字表达的不同意义也就是“法”字的意义,所以并无差别——这样就会造成四法三法的局面。然而,并不会造成这种局面,因为一个词不能表示在种类、属性、作用上完全相异的事物。事实上,“月”字并不能离开特定的形式残余而成为种类不同的时间等的表达者。而在这里,如果已经作了形式残余的限定,那么第二个和第三个“法”字就不应该被说;但它们确实被说了。因此,就像“善”等字虽然形式共通于不同的善等种类,却如同“月”字一样,当它们存在于三种被排除其他种类的事物中时,三个“法”字和两个“法”字便成立了,所以三法与二法确实就变成了六种和四种的情况。

“词语之间没有关联”这句话的意思是:善法的词语彼此之间没有关联,同样,不善法的词语之间、无记法的词语之间也没有关联。因为所期望的关联只是两两之间的关联,而不是所有六个或四个词语彼此之间的关联。那么,为什么要提出这个责难呢?在意义各不相同的情况下,为了显示不同的意义而说到“法”这个词时,不就像“善”“不善”“无记”这些词一样,说它们之间没有关联是合理的吗?确实如此。但应该这样理解:前面的责难是把“没有关联”当作已经成立的事实之后才提出的,说的是“三法两法变成了六种四种的情况”;而这里则是为了证明那个“没有关联”才提出这个责难。或者,这里应该这样连接:如果你不想要六种四种的情况,那么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,词语之间就必须有关联;而这种关联只有在意义同一时,两个同一格位的词语之间才能成立。但你却主张意义不同,那么你的词语之间就没有关联,这恰恰会招致过失。这里的“ca”表示确定。对于不想要六种四种情况却主张意义不同的人来说,前后种种言说就成了没有意义的。必定要期望有关联,否则就会导致前后矛盾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下文说“yāpi cesā”等。因为通过颠倒词序来发问——“诸法就是善”——这正表明这里所列出的“善法”等词是同一意义的;而你主张意义不同,那么“诸法就是善”这个说法本身就与你的主张相矛盾,而这个问难正是这样说的,所以意义不同不能成立。

另一种思路:他用“善法”等两组词各自意义相同这一点,来责难三个“法”字在意义相同或不同上的问题。在“三法的同一性”等说法中,意思是:就像三个“因陀罗”一词所表达的因陀罗之义,因为是因陀罗本身而具有同一性,那么与它们无别的释迦、补卢因陀罗、千眼等词的意义也就具有同一性;同样,三个“法”字的意义因为是法本身而具有同一性,那么与它们无别的善、不善、无记等词的意义也就具有同一性。所谓“法就是存在”,是依“持守自性”等意义而说为“法”的,而这个存在只属于自性,不属于非自性——他是带着这个意图说的。就算它是存在,那又怎样?如果三个“法”字意义不同,那么在三法当中,任何一个法若是存在,与它无别的善、不善或无记,每一个也就仅仅是存在。然而,作为存在的那个法,其余两个就成了非存在;因此,与它们无别的善等当中的某两个也就是非存在。再者,那个被执取为“一个法是存在”的,在三个形式相同的“法”字当中,只有这一个才是存在的意义;由于没有决定性的限定,如果其他的也成了存在的意义,那它就成了非存在;因此,与它无别的其他法也就成了非存在。因为因陀罗不是人的情况下,与它无别的释迦等也不可能是人。

难道说:即使这样,也不能离开一者的存在而说其他者不存在;而且在这里,由于没有“必须以某一者而存在”的确定规则,所以当三者都存在成立时,与它们不异的善等也就成立为存在了吗?不是这样,因为你已经认可了三个“法”这个词的意义各不相同。事实上,三者都存在时,并不会意义不同;而这一点是你所认可的。难道三者都不存在时,意义不同就不成立了吗?就算不成立意义不同,但对于承认意义不同的你,我说“这就是过失”;可我并没有认可意义不同或意义相同,那我怎么会有矛盾呢?或者这样说:那些成为不存在的法,与它们不异的善等也只能是不存在——这句话是在无限定地说明:任何两个法成为不存在时,与它们不异的善等中随便哪两个也就成为不存在。至于说“与它们不同的善等其他法也可能不存在”,那是为了显示没有确定性而说的,并不是要成立一切都不存在。因为这里的含义是:当不善的其他法或无记的其他法存在时,与它们不同的善的其他法也可能不存在。

这一切都没有道理。这里说的“道理”,指的是合乎逻辑的推论。比如,把“善”和“不善”这两个词说成完全同义,或者把“善”和“色、眼”这些词说成完全不同义,然后据此指责对方犯下重复、六种过失、四种过失,或者犯下无关联、无矛盾的过失——这种把过失归咎于对方的推理方式,全都不合理。也就是说,这样一来,同义和不同义都无法成立。所谓“随顺”,就是随顺、依照随顺、依随顺而随顺,在语言习惯上得以成立。或者说,“依随顺”就是与随顺相应,也就是随顺怎样发生,就与它相应,从而在语言习惯上成立,这就是它的意思。因为“随顺”这个词,在完全没有分别、没有能修饰和所修饰之别的事物中,有时是为了通过行为、属性等不同方面的把握来揭示尚未显明的词义而使用的,比如“帝释天神、因陀罗、城堡破坏者”。有时用在完全分别的事物上,比如“把陀婆树、佉陀罗树、波罗娑树都带来”。有时用在既有分别又无分别的事物上,因为有能修饰和所修饰的关系,比如“青莲花”“有智慧的人”。正是通过这样那样的随顺,与它相应的各种语言习惯才得以成立。所以在这里也一样,因为“善法”这些词有能修饰和所修饰的关系,通过把握特殊含义和普遍含义,在既有分别又无分别的同一意义上使用,这是被随顺所认可的。通过这样那样的随顺,与它相应的这种语言习惯也就成立了。因此说“这一切都没有道理”。

“各自阐明各自的特义”——意思是:它们以阐明该词所指对象具有那种性质的方式,来显示“法”这个词所涵盖、所表达的“无过失、乐果报”等善的性质;因为“法”这个词本身并不是善等性质。而这一点,正是通过“法这个词在教理学习等语境中出现”以及“它们保持自己的自性”等途径来显示的。理由在于:那个“法”在一切处都共通,而“善”这个词却不像它那样出现在“无病”等语境中,如“他们舍弃恶的”等用法即是。至于那种区分的方法,则应理解为已被“从此以后,我只说差别本身”这句话排除掉了。因为把握了善等差别之后才生起的“与乐受相应”等,并不是“法”这个词本身的差别。

2“乐的断除”这一句里,乐根被称为“乐”,而它正是乐受,所以说“在乐受中可见”。但这并不是像“诸比丘,有三种受:乐受……”这类经文里那样,把“乐”这个词和“乐受”这个词当作同义。这里表示乐根意义的“乐”这个词,是取身体的快乐、身体的滋养、特别的舒适而说的;并不是像“无论感受什么,或乐……”
“把乐看作苦”这类经文里的“乐”那样,取的是舒适的一般含义。当它存在时,乐的诸因才能生起,这就是乐根。佛陀出世时,以及超越欲贪等离欲状态存在时,乐的诸因——福德、轻安等——就会生起,所以称它为“乐根、乐”。又因为它是乐的所缘,所以说“色是乐”。“福德”这个词,是乐的别名,是可爱果报的别名,意思是能成熟为可爱果报。乐的条件——可爱的色等——所在之处,就是天界和欢喜园,所以说“乐是天界,乐是欢喜园”。“现法”指在这一生中。“乐住”指初禅住等。因为远离了盖等恼害,所以说“无恼害”。因为息灭了一切行苦,或者因为那些苦在那里灭尽,所以说“涅槃是乐”。用“等”字,还收摄了“不苦不乐是寂静,只说为乐”中关于不苦不乐受的用法,以及“阿难,我以不同方式说了两种受:乐受、苦受”中关于乐、舍和可爱之处的用法。

“苦事”就是苦的所在之处。因为即使是依靠自己的诸缘而生起的苦,当生等状态存在时,它也是以那些为根据而生起的。“苦缘”是指苦的原因,意思是苦的产生者。“在苦缘处”是指能生苦的业的助伴——那些不可爱的色等缘——所在之处。因为“缘”这个词既用于产生者,也用于产生者的助伴。通过“等”字,应当看到它在“凡是无常的,那就是苦”等说法中,也适用于行苦等。“乐”是指:让相应法和作为其处所的身体感到舒适,在获得滋味时,使其得到饶益。因为这里是就“受”这个词来说的,由于没有显示乐的状态,所以没有做成中性词形。从自性和思择来说,凡是可爱的,对它的体验,或者对可爱相的体验,就是体验可爱。

“平等”就是不偏斜。它们像进入同一状态那样结合,或者说是平等地共同结合,应当这样理解。“同生”是说这些法有同一个生起,意思是它们依相同的缘而共同生起。为了避免出现“共同生起的色法与非色法彼此相应”这种说法,所以说了“同灭”——那些同生、同灭的法才是相应的,这样就排除了色法与非色法彼此相应。即便如此,还是可能出现“不可分离的色法彼此相应”的问题,所以说了“同所依”——那些同生、同灭、同所依的法才是相应的。即便如此,在不可分离的色法当中,一个大种是其余大种及所造色的依止缘,因此那些色法可以说是同所依;或者,眼等所依的诸大种是这些法共同依止的一个所依,因此它们是同所依——对于这样设想的人来说,仍然会有它们相应的过失。为了遮止这一点,所以说了“同所缘”——那些同生……同所缘的法才是相应的。或者反过来讲:如果只说“同所缘”,那么在同一路心中,五识与领受心,在不同路心中,以及在其他相续中,对于同一个所缘而生起的、所依不同的法,就可能出现相应的过失,所以说了“同所依”——那些同所依且同所缘的法才是相应的。即便如此,领受心与推度心等还是可能出现相应的过失,所以说了“同灭”——那些同灭、同所依、同所缘的法才是相应的。那么,是不是不同生的法也具有这三种特征,还是只有同生的法才具有呢?为了通过审察显示只有同生的法才具有这三种特征,所以说了“同生”。

3对于已经达到异熟状态的无色法:就像稻种等长出的果实,和种子相似,生起时称为“异熟”,也得到“异熟”这个名称,而不是根、芽、叶、茎、秆等。同样,善业和不善业的果报,因为是无形色的法、有所缘境、有白有黑等性质,所以和那些业相似,已经达到异熟的状态,因此得到“异熟”的名称;而色法不是这样——即使是业所生的色法,也和业不相似。为了说明这一点,才这样说。“有生有老的自性”是指具有生起和衰坏的自性。“异熟本性”是指具有成熟的本性。而成熟的自性,是指在无明、渴爱、慢尚未断除的相续中具有作用;因此,神通等善法以及应当通过修习断除的不善法等,即使不产生异熟,异熟法性也仍然成立。这里说的“异熟状态”中,“状态”这个词指的就是自性。取前面所说的异熟自性,以及这第二种所说的成熟自性,然后说“通过遮遣两种自性”。

4被“亲近”所执取的,就是“已执取”。那么,什么是那个“亲近”?被什么亲近?怎样亲近?又是哪些法被它执取?为了排除某些出世间法成为所缘的情况,这里用与“亲近”一词相关的“近取”一词来说明:作为四种取的渴爱和邪见,通过作所缘的方式去亲近,而不是通过俱有的方式。又为了避免一切三地诸法都成为取的所缘,那些异熟法、作所作色,就像有人执取说“这些是我们的果报,是我们所生的”那样,是已执取的;而三地的业,则以业的身份统摄为一,作为亲近者,在这里被取。由那些业所生的异熟法和作所作色,就是“已执取的法”。为了显示这一切,才说了“通过作所缘的方式”等话。这个义理应当随宜配合,而不是按照文句的先后顺序。这里有人问难:如果以作所缘的方式,被渴爱和邪见所亲近而执取的就叫“已执取”,而一切三地诸法又都是渴爱等的所缘,并且“亲近”一词并不只限于业,那么就没有理由只取业;这样一来,一切由三地诸法之缘所生、由无明等因所生的行等果报,也应当成为“已执取”,因为它们也被那些因以果报的身份所执取。而且,“近”字只是表示亲近的状态,并不能排除俱有的作所缘;“执取”一词也只是表示被取的状态,并不区分是不是业所生。所以,一切由缘所生的法岂不都成了“已执取”吗?不会。因为说法是随所应度化者的意乐而展开的。对于那些为了令其觉悟而说“已执取”的人,他们正是通过这句话,就按上面所说的方式理解了诸法;而现在的人如果不能仅凭这一点就理解,那就应当听了之后再去了解其中的义理。这就是对“由业”这一说法的义理阐明。

不过,这里还应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:“upa-”这个前缀表示“已经到达、已经具备”的意思。因为“upa-”这个前缀用在复合词里时,就像“atimālā”等词中的“ati-”表示“超越”以及“超越的手段”一样,它表示“到达”以及“到达的手段”,而“到达”就是执取的途径,所以由它到达的就叫“已到达的”。那么,到底是什么呢?凡是如果没有执取就不会存在的东西,也就是依“取缘有”所说的三界之业,因为被前世所生的执取以缘的方式所到达,所以称为“已到达的”。因为没有人不靠近、不想要就去造业。由那已到达的业,就有了对后有的执取。因为众生以有漏业执取后有,所以后有以应当已执取的方式而显现。而这个结生有,包含三界的果报、令生业和色法,在“有缘生”那里被“生”这个词所涵盖,所以用“已执取”这个词来说结生有,而结生有就是三界果报、令生业和色法,这在《界论》中已经说明了。因此,由已到达的业所执取的,就是指那些法,这个意思就成立了。解释了“upādinna”(已执取)这个词的含义之后,把它放在一边,为了单独说明“upādāniya”(可执取)这个词不依赖“upādinna”这个词的含义,就说“到达所缘的状态”等等。因此,不加区分地说:“这是作为执取的所缘缘的诸法的同义语。”然而,那可执取分为两种:已执取的和未执取的。因此,为了显示它的差别,就说“那些既是已执取的,又是可执取的”等等。

5“杂染”指的是十种烦恼事。“被杂染的”是指被那些烦恼所逼恼、所困扰。然而,那些与杂染相应的法,因为同生等缘故而没有差别,仿佛变成了一体,就像酥油等被毒物污染后变得污浊、被损害、被逼恼一样,所以说“具足杂染的就是被杂染的”。“应受杂染的”意思是:以作为杂染的所缘的方式,能够获得那杂染。通过“不超越所缘状态”这一句,显示的就是不超越杂染;应当知道“杂染的”(saṃkilesika)一词的用法,就像“vatthayugika”“suṅkasālika”这些词一样。

6“与寻一起存在”,这是句子的剩余部分,应当接上被省略的词,因为即使没有说出来,“存在”的意思也能被理解。取“mattā”这个词作为表示量度的单独一词,于是说“唯以伺为其量度”。另一种意思是:在那些不与寻分离的法中,只有伺是它们的量度,超过这个量度就不再与寻相应。还有另一种意思:“matta”这个词有排除差别的作用。因为,有寻有伺的诸法,是以具有寻这一差别的伺而成为有伺的;而这些法只有伺,缺少被称为寻的那种差别,所以称为“唯伺”,意思是具有唯伺。通过“唯伺”这个词,在无寻的含义成立之后,为了说明还有其他无寻的法存在,才说“无寻”这个词。因为,无寻的、唯伺的以及无伺的法,是应当排除和应当选取的;如果不说它们,由于没有显示应当排除和应当选取的,就会得出“唯伺的就是无寻的”这个错误结论。然而,差别与所差别的关系是随情况而定的,因此,为了以共性的无寻性与唯伺性一起显示法的差别状态,而安排了“无寻唯伺”这样的词语顺序。

或者,有伺的法分两种:有寻的和无寻的。为了排除其中的无寻者,而说了第一句“有寻有伺”。无伺的法也分两种:有寻的和无寻的。为了排除其中的有寻者,而说了第三句“无寻无伺”。然而,对于那些被这两句都排除掉的——既无寻又有寻、既有伺又无伺的——就应该显示其中一种,或者显示两种。如果要显示两种,假如说“有寻有伺”,那就落入第一句的范围;假如说“无寻无伺”,那就落入最后一句的范围。假如说“无寻有伺、有寻无伺”,那就像内外一样,要么根本没有不同的意义,要么有混杂的过失,要么与同一个法既有寻又无寻、既有伺又无伺相矛盾。因此,为了通过显示一种来阐明另一种,用“无寻”这个词,在应当说的两种当中,排除有寻无伺,显示无寻有伺,所以说“无寻唯伺”。或者,为了显示这些法因为无寻而只是有伺,并不是由于缺少伺以外的任何其他法,所以用“无寻”这个词来限定“唯伺”。

7“舍”的意思是:即使正在感受,中性的受在乐的样子和苦的样子上都保持中立。或者说,与乐和苦都不相违、相应结合的观察与体验,就是“舍”。“以差别观见故”,就是以种种不同的样子来观见。因为,如果只有喜俱才是乐俱,那么“喜俱”这个词既然已经成立,就不必再说“乐俱”;或者说“乐俱”的时候,就不该说“喜俱”。这样一来,为了凑满三法,就必须再说“苦俱”这一项,而这样一来,就会犯下“这只是受三法”的过失。所以,在说了“喜俱”之后又说“乐俱”,是为了表明:还有离喜的乐存在,也就是第三禅中与身识相应的乐,把它从有喜的乐中区分出来显示。或者说,是为了显示喜与乐这两种难以辨别的法之间的差别,才说这组三法。因为在“喜俱”中,包含了一部分乐,但不包含喜;在“乐俱”中,包含了喜,但不包含乐。而离喜的乐俱,没有被前者包含,却被后者包含,这样就成立了喜与乐之间的差别。

88. 关于“涅槃为所见”,这是就“以涅槃为所缘”而说的。或者,法眼因为一再地生起,还没有达到修习的阶段,这叫作“见”;而法眼以遍知等作用来见四圣谛之法,则更为殊胜,所以这里并不存在种姓者获得“见”的情况。“以遮止两者故”,意思是透过遮止前两句所说的法,而不是遮止能断者。因为如果是那样,就会变成:存在一个不同于见与修、以正断为方式的能断者,而由他所应断的法,就既不是见所断,也不是修所断了。然而,并不存在别的能断者,因为被其他方法镇伏的法还会再次生起;应断的法也不会被第三句所包含,而只是不应断而已。因此,应当把“应断”一词分别搭配来理解:既不是见所断,也不是修所断,也就是说,这是对不同于见所断与修所断之法的一种统摄。

9不取此义之后,从义理不合与言辞不合两方面说明不应取的方式。因为,如果取“见与修所断”只限于无因这一点,那么无因法就没有被包含进去,所想要的义理就不完整,这是义理不合;而“应断”一词若总是依赖另一个词,当它期待的是一个不同于能断者的遮止时,用“因”这个词构成复合词才成立,这是言辞不合,应当这样理解。义理应当这样把握:不把“应断”一词和遮止搭配,而是对于“他们有应断之因”这种有财释,把其中的定语“有”和遮止搭配,理解为“见与修所断之因,在他们那里不存在”。这样说,所想要的一切义理就都包含在内了。即使这样义理上说得通,言辞在这里仍然不成立。因为对于专修瑜伽的人来说,只有在期待“有”这个词时,两个“应断之因”的复合词才成立,而不是在期待遮止时。所以,这只是为了显示应当把握的义理而作的说明,言辞则应按它成立的方式去搭配。它这样搭配才成立:“应断之因于他们有,所以是应断因者。”由什么来断?由见和修。把这个“应断因者”分别与“见”和“修”搭配,再分别加上遮止,就是:他们不是见所断因者,也不是修所断因者,所以说为“既非见所断亦非修所断因者”。这就像“非异熟非异熟法”的说法一样,是通过遮止前两句所含的法来指示其他法,而不是像“无因”那样通过显示没有因来成立。这样,两个遮止就都成立了。

因为,他们确实根本没有那样的因——那种会由见与修所断的因。在前面的义理中,已经否定了“诸因可由见与修所断”这一说法;而否定只有在“存在应被断除的嫌疑”时才能成立,应被断除的嫌疑又只有在因存在时才可能有。然而对那些无因法来说,因根本就不存在,哪还会有能由见与修所断的因呢?由于这个因不存在,应被断除的嫌疑也就不存在,所以为了遮止那种嫌疑而作的否定就无法成立。因此,就不能以“既非见所断也非修所断之因存在于他们”这种方式来涵盖无因法——这就是这里的义理。或者,换一种方式就会导致无因法不被涵盖,由于这个义理已经很明显,所以不需要再用推理来证明。因此,在说明应当把握的义理的理由时,就说了“因为他们确实没有那样的因”等话。因为,对于那些被称为“既非见所断也非修所断之因”的法来说,那种能由见与修所断的因并不存在。那些法有多种,既有有因的,也有无因的。所以,应当把握的义理就是:“既非见所断也非修所断之因存在于他们。”

10以涅槃作为所缘,这是从成就四种作用的角度来说的。如果不是这样,种姓心、果心和省察心等也会变成损减趣向。或者,因为以因的性质趣向损减的涅槃,所以叫损减趣向。涅槃虽然不是被产生的法,但由于断集和灭集是所证和应证的,所以道与涅槃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。正如所说:于苦灭之智是义无碍解,于趣向苦灭之道之智是法无碍解。所谓义就是果,所谓法就是因。前分和后分中,前分说的是与相应法俱行,后分说的是唯独。然而像前分一样,后分在义理上也应该以圣道为首,含摄一切出世间善心的生起。第二种义理解释中,本来应该说趣向积集,应当看作省略了鼻音。或者,积集就是令积集,成为积集而趣向、流转,这个意思也应当知道。

1111. 不过,七有学,是指以修学为本质的人;属于他们的这些法,就是有学法,也就是与无学不共通的三道三果之法。“自身修学”这句话,是对“以修学为本质”的说明。因为凡是正在修学的法,它们就成为以修学为本质的。若按字义来说,戒定慧这些修学就是他们的本质,所以叫有学。“非有学”这个说法,是在可能被误认为有学的地方作否定;应当知道,在世间法和涅槃中,无学性是不能成立的。因为被称为戒、定、慧的修学,已经从各自对治的烦恼中解脱出来,是清净的,甚至不会成为随烦恼的所缘,所以这些修学可以说就是修学,它们存在于八种道果之中。因此,就像四道和下三果之法一样,阿拉汉果之法也可以说是“生于这些修学之中”;又可能有人怀疑:像其他有学一样,具足这些修学的阿拉汉,如果也算有学,那么这些法就属于有学;又可能怀疑:“修学就是他们的戒等”,所以可能被误认为有学。为了遮止这些怀疑,才用“无学”来否定上面所说的有学性。因为在阿拉汉果中现起的修学,由于修学的作用已经究竟完成,不再作修学的事,只是纯粹以修学之果的方式现起,所以它们不堪称为修学,具足它们的人也不堪称为有学,与它们相应的也不是以修学为本质而现起。因此,依“生于诸修学中”等义,最上果的诸法不成为有学。但在下位诸果中,修学由于是一来道之观等的亲依止,仍然在作修学的事,所以堪称为修学,具足它们的人也堪称为有学,与它们相应的人也是以修学为本质而现起。因此,那里的诸法,依上面所说的这些义理,确实成为有学。

所谓“有学”,是指修学尚未完成的人。紧接着说“无学”,是为了显示修学已经完成的人;因此,说世间涅槃也是无学,并不构成过失。或者说,“有学”是指已得增长的人;照这个意思,只有在有学法当中,某些已得增长的人才算成就无学性。那么,阿拉汉道法既是已得增长的法,又依上述那些含义被称为有学,岂不是成了无学吗?不是的,因为对与阿拉汉道法同类的事物,也可以沿用同样的称呼。因为阿拉汉果与阿拉汉道,除了在遍知等功能与作用以及异熟的性质上有差别之外,并没有别的不同;所以可以说,那些有学法本身就达到了阿拉汉果的状态。又因为异熟之乐比善之乐更寂静、更殊胜,所以那些法就是已得增长的法,因此被称为无学。

1212. 因为无力镇伏烦恼等,所以是“小”。所谓“烦恼……由它”这三层含义,也适用于善法;而在异熟法和唯作心中,只是相续长久而已。或者,被粗重的欲贪等所限定、所衡量,所以是“小”。由于不被那些粗重的欲贪等所限定,却被微细的色贪等所限定,因而达到广大之量,所以是“广大”。不被限定的,就是“无量”。

14即使一整天被观察,出世间法也不会让人感到满足;果法即使被证入,也不会让人感到满足。

15在杀母等无间业中现行的那些法,也仅仅是因为想要利益和安乐才现行的,所以这些法就被期许为“将会给我带来利益和安乐”。同样地,由于在不净、苦、无常、无我上执著于净、乐、常、我的颠倒见解非常坚固,所以在无间业和决定邪见中也有它们现行,因此这些法就在不净等上面以净等颠倒的方式现行。所谓邪性,就是虚妄性。当造了多个无间业时,其中最强的那个会成熟,其他的不会成熟。因此,不能因为“必定会产生异熟”就说它是决定的,所以经文才说“在给与异熟时”等等。其中,“诸蕴坏灭之后无间”就是死亡之后无间。因为“死”在解释死亡的地方(《分别论》193)被称为“诸蕴的坏灭”。根据这句话,在给果报时,这些业的果报时间就只是死亡之后无间,不是别的;所以这里说的“决定”是就果报时间决定而言,不是就给果报决定而言。如果就果报时间决定来说,那么其他有决定果报时间的业——次生受业和现法受业——也会变成决定的。因此,就像能产生异熟的法即使因为缺乏其他条件等而没有成熟,也依其自性而具有能产生异熟的性质一样,当一个更强的无间业已经给与异熟时,其他无间业即使没有成熟,也仍然在给果报上以决定自性和无间自性而存在。所以应当知道,决定性和无间性是依自性、仅就“给果报决定”而成立的。而且应当接受:这些业以决定自性和无间自性而存在;因为当没有其他更强的无间业时,它们必定在死亡之后无间给与果报。

难道不是这样吗:其他那些在下一世受报的业,在没有别的业来给果报时,也会在死后紧接着的下一刹那必定给果,因此也具有无间性和决定性?不是这样。因为不同种类的心愿以及能障碍的业会阻止它们产生果报,所以它们并不具有在死后紧接着的下一刹那必定给果的性质。但无间业不同:不像初禅等的果报会被第二禅等不同种类的果报所阻止那样,无间业没有任何不同种类的果报能阻止它,因为一切无间业的果报就是无间地狱;也不像持戒者希望投生到下界时,他的心愿能阻止投生上界的业果那样,没有任何心愿能阻止无间业的果报,因为即使不愿意,也必定会堕入无间地狱;也没有任何业能障碍无间业。因此,只有无间业才具有在死后紧接着的下一刹那必定产生果报的性质。

许多无间业已经造下,因为它们在果报上决定性地固定,因为已停止的业不会成熟的性质,所以从本质上就是决定的。而在死亡心之后立即成熟的果报称为“无间”,因为它们被系属于那个无间,通过产生那个果报而具有无间的作用,具有无间的用途,所以从本质上就是无间业。在这些性质相同的无间业中,当一个业已经给予了果报,其他业因为自己应做的任务已被那个业完成,就不会再产生第二次、第三次的结生,并不是因为能力被破坏,所以它们的决定性和无间性不会退转。因为性质相同的法不会破坏性质相同的法的能力。然而应当看到,对于一个业来说,其他业也会成为助缘。正确地,是本质,即真实的本质。

16因为圆满完成了道的任务,所以这里说的“道”就是指四种圣道。从缘的意义来说,是指道缘的意义。在《法集论》的“安立品”中,为了说明那些获得道缘、但自身并不成为道缘的法是“道因”,所以说了“除了圣道具足者的道支之外”等话。为了说明那里所说的“圣道具足者的无贪、无嗔、无痴,这些法是道因”这一类方式,所以说了“或者与道相应”等话。为了说明“圣道具足者的正见既是道也是因”这一类方式,所以说了“正见自身”等话。在那里,以摄取未摄者的方式依次说了三种;而由于因的多样性,第三种方式在这里被说成第二种。

以征服的方式而转起,意思是:俱生增上缘也是依照过去造作的力量,以最殊胜的状态生起,让俱生的法顺从自己、受自己支配,征服它们之后才转起;所缘增上缘则是让以它为所缘的那些法同样顺从自己,征服那些法之后,以所缘的身份转起,而不是以当下现前的身份转起。因此应当知道,这两种增上都已经包含在内了。“道是这些法的增上”这个含义,是依据《法集论·安立品》中举例所说的义理方式来讲的。然而,因为《发趣论》中说“缘于道增上法,生起道增上法,而不是以增上缘;缘于道增上诸蕴,生起道增上、增上性”,所以应当知道,“道是增上、道增上”这个含义,在巴利文中也是以同形省略的方式,或者以同义词的方式被包含在内的。

17“未生”这个词,遮止了一切已生的状态,而不只是遮止已生法的法性。因此应当知道,已生、已灭、过去之法也不被包含在内。假如它们被包含的话,就应该说“未生法以无间缘为已生法的缘”等等,然而并没有这样说。未来的异熟造作色,在过去或未来的业中,只会在先前已经造作完成的业里生起,不会在尚未完成的业里生起;所以它们只是已定因的一部分,因此说“必定将会生起,所以是当生之法”。

18自己的自性,就是坚硬、接触等自性。

20“这样转起”:是指以眼等的方式、以接触等方式,依属于同一相续而转起。“于自己,内”:adhi这个词在复合词中,同时含有“关于”和“转起”两个意思,所以“关于自己、针对自己而转起”就是“内”。“因此”:那位比丘从禅那出定后,作意内空、外空、内外空以及不动,但心对内空等不跃入、不净信、不安住、不热衷;而那位对此保持正知的比丘,就依先前那个定相——也就是初禅等的定相。“就在内”:指禅那的所缘,比如遍相等。“应当把心安住”:应当把心安住在初禅等定中。“乐于内”:乐于所缘内的涅槃,或者乐于定所缘的业处。“专注、独一、满足,他被称为比丘”,这是剩下偈颂的内容。

“内在的清净信”:在这里,因为禅那属于自己的相续,所以说为“内在”。这个“内在”一词的意思是“属于自己的内在”。所谓“内在”,就是属于自己相续、属于自己的。存在于内在之中的,就叫“内在的”——在“属于自己的内在”这个意义上,也用来指内在的眼等。不过,这里展示的是“内在的”一词用在眼等上的情况,而不是“内在”一词。而且,“内在”和“内在的”这两个词,就像“外部的”和“外在的”这两个词一样,是有区别的。因为“内在的”一词,就像“外在的”一词,适用于自他相续中所有的眼等和色等;而“内在”一词,则像“外部的”一词,只适用于自相续中的眼、色等,不适用于此外的其他对象。因此,由于词形和意义都不相同,在这里举这个例子并不恰当。不过,这里应该这样理解其意旨:存在于内在之中的,就叫“内在的”——这确实是对词义的解释。而凡是存在于内在之中的,必然是以内在的方式存在,因此,表示它的“内在”一词与“内在的”一词意义相同。正因为这两个词意义相同,所以可以说,当“内在的”一词用于表示“内在”时,“内在”一词也同样在此运用。

阿难,这个“住”呢,是《空住小经》里说的。那部经先讲了热衷聚会、贪著色等快乐的过患,然后为了显示对治这些的“住”才说的。“内空”是指作为所缘、作为自在处的空,也就是空性果等至的意思。诸佛世尊是心得自在的,即使在说法时,如果需要沉默片刻,也会在那片刻入果等至,何况其他时候。所以在一切情况下,自在者们大多在果等至中运用自在,因此果等至被称为“自在处”。或者说,通过证得阿拉汉果,如来的自在得以生起,而那是靠能生起它的道产生的,所以那道就是他们的自在处。所缘就是不离自身范围,就像“空中的鸟、水中的鱼”那样。诸佛虽然也显现在别处,但因为倾向于远离,所以心偏向果等至,因此无论做什么事之后,都紧接着安住在果等至中,所以果等至就是他们的所缘。这个“以它为所缘”的道理,应当依据《萨恰咖小经》等来说明。

22凡是具有可见性这一性质的法,就叫作有见。可见性就是眼识的活动范围。虽然就色处本身而言,它并不是另外的东西,但为了把色处和其他法区分开来,就把它当作好像另有一物那样来说,说“与见俱在,所以是有见”。因为,在由于法各自的自性和共相而混同为一体的诸法中,那个能造成差别的自性,适合被当作另一物来方便表达,这样才能让人明白意义上的差别。而“有对”,则是指已到达和未到达的(对象),依着所依处而呈现为面对面的状态,也就是互相碰撞、互相障碍的状态;由于这种作用,在眼等根的活动范围内,当有作用、变化等其他条件伴随的时候,就会产生变化。

三法论母的逐句注释终